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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低俗广告屡禁不绝的利益传导神经

(2007-08-03 09:03:06)

     国家广电总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要求严格依法依规播放广告。在禁播之列中,除了一贯包含的各类非法医疗药品和性保健品广告外,性暗示广告这次也列入其中。(8月2日《新京报》、中新网)
    此类广告,欺骗民众,有碍观瞻,甚至对人的生理、心理造成损伤,属于低俗广告的范畴。
    依靠行政命令或通知规范低俗广告这不是第一次。但是低俗广告屡禁不绝的现实说明了有令难以禁止的行政尴尬,这种尴尬的内源性因素在于权力的威慑虽强,但落实难以到位,终究使得违法主体的利益传导神经产生了抗药性和脱敏机理,导致严厉的行政命令、通知徒有其形,难彰其效。深度解构,在这种“稻草人式威慑”的疲软无力下,既有的法制约束也付之阙如---就专门针对广播电视媒体的法制成例言,就有《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
    广电总局的通知不能仅仅停留在棒喝警告的层次,当务之急是激活上述法律法规查究低俗广告的执行力,斩断低俗广告穿导机制上的利益链。就广电系统的任何一则低俗广告言,都摆脱不了环环相扣的几个利益点:一是违法产品的文宣冲动,必需借助大众传播媒介实现周知或欺骗公众的目的,诱惑公众对其产品的购买欲望。这一利益点由低速产品的制造者或代理人来实现。二是广告审查单位。按照法治原则,承担广告审查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是公共利益的把门人,应该依法依制严格审批。但是,如果审批部门把关不严或和低俗广告商形成利益勾连的权力寻租关系,低俗广告就会堂而皇之地成为法网外的漏网之鱼。在此关节点上,也不排除一些低俗广告利用欺骗或换壳方式逃脱审批关,从而直接进入发布低俗广告的第三个利益关节点,即大众传播媒体。在此环节,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和广告商之间的关系是赤裸裸的合同契约关系,广告商出钱,大众传播媒体给予宣传。在这个利益链条的传导或循环中,公众不难窥出内中流动的全部是利益的交换,而为其买单的最终是大众传播媒体的忠实观听众和读者。
    斩断这一利益传导神经,首先是要从源头抓起,从生产环节堵住低俗广告产品出笼的漏洞。如果各类非法的医疗药品和性保健品在生产的准入上符合要求,其文宣上的广告效应也就名实相符,不会造成公共欺诈结果。其次是广告审批者的严格把关。通过依法行政的渠道过滤掉低俗广告。其三是广告代言人的监管和自律。近年来,涉及虚假广告的名人越来越多,从唐国强到郭德纲,从刘嘉玲到葛优。名人代言瑕疵广告的责任无法厘清,既有法治缺失的客观因素使然,更是名人缺乏自律的体现。尤其是一些影响观瞻的性保健品和性暗示广告,产品商或广告商则通过拉来某些药品管理方面的官员或老教授、老专家、老中医来为之背书,通过绑架权威来制造欺骗效应。所以,代言广告的权威专业人士在法治和道德素养商的全方位缺失要比影视明星代言有着更大的危害性和欺骗性。其四是大众传播媒介的问题。如果说低俗广告的出笼过程是一幕低劣的利益闹剧,大众传播媒介则为之提供了粉墨登场的舞台。所以,媒体宛然诲淫西门庆和潘金莲苟合的王婆。
    中国大众传播媒体的身份是复杂的,一方面充当着耳目喉舌的导向功能,另一方面又必须靠广告自谋生路。所以就出现了广播电视这个栏目鞭挞低俗广告而另一栏目大肆播发低俗广告的尴尬情势,报纸也是如此。所以,要想涤清媒体远离低俗广告,监管者利用现有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是必要的,但依法行政虽然符合社会公义,但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生存也会造成一定影响。因为在市场经济情境下,媒体也绝非道德的言说者,也需要适应受众欣赏口味的东西来提高收听、收视和点击率。如果没有财政挹注而让其在市场大潮中扑腾,媒体抵御低俗广告的自律能力是值得怀疑的。
    所以,在对媒体播发低俗广告的法治治理上,除了斩断来自广告商的利益诱惑,监管者在依法监管的同时还应给予媒体生存的健康市场空间,使其能够生存,摆脱其耳目喉舌和市场逐利并存一身的异化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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