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是三大法律职业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行业,我国目前注册律师大约有14万人,律师事务所1万多家,每9000人拥有一名律师。
郑州大学法学院最近对本科生做的一项调查表明,刚入校时,有75%的人愿意成为律师,而到毕业时,真正愿去律师事务所(简称律所)工作的学生只有一成。律师职业为何对法学院的毕业生失去了吸引力?记者调查发现,问题主要在于当律师的工作成本高,而社会地位不高,特别是在与法官、检察官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4月4日《青年时报》)
高校学生的就业选择受两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专业对口的理想主义选择,一是现实主义的功利考虑。但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如果理想和现实差距过大,初出校门的学子们是无法依靠理想填补肚子的,只能无奈舍弃理想而选择比较现实功利的职业。郑州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们高达9成放弃律师职业,不仅曝露了执业律师面临的诸多现实困境,还隐伏着这一行业后继乏人的尴尬。而律师队伍的萎缩则是法治社会之殇。
法治概念滥觞于西方。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概念这样概述:“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事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而现代西方法治传统有着2000多年的传袭,形成了辩、控、审“三位一体”的法治模式。于是,我们常常在欧美的影视剧中看到这样的场景,作为仲裁者的法官往往是不偏不倚地旁观者检察官和律师的唇枪舌战。尤其是律师精彩激辩的口才给人们留下的印象最深。律师,作为和检察官和法官同等地位的身份更具传奇色彩和平民化魅力,因而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象征。在我国,自1979年中国重建律师制度以来,新中国的律师行业走到现在还不到30年,远不成熟。更重要的是,虽然中国有律师法,但在《宪法》层面,是无法同审判权和检察权相提并论的。宪法第3章第七节明确规定了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检察权,并且在第135条将公安机关与法、检机关相提并论,却对律师的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只字不提。因而,律师的法律地位和法院、检察院相比存在着法理根源上的先天不足从而导致了律师辩护的缺乏底气。如果说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三足鼎立支撑起中国社会的法治。律师一极的瘸腿导致了中国法治的内伤。
这种内伤决定了律师社会地位低于法官和检察官。律师社会地位的低下则使得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被法官轻视、被检察官鄙夷。据新京报4月4日报道,2006年4月,北京律师周泽接受委托,为嫌疑人任世伟提供法律帮助,并在审查起诉后担任任世伟的辩护律师。然而,从任世伟2006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周泽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往返沈阳数次,终无法得见当事人。今年3月22日,周泽向沈阳市皇姑区法院递交行政诉状。法院在当天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律师权利不受尊重的例子并不少见,甚至其辩护权和其他讼权利有时不得不靠庸俗的个人关系去维持。于是造成了人们打官司聘请律师首先想到的是律师和法官的私人关系而非专业素养。这种人治的扭曲决定了法官处于国家司法体制的领导者地位,而律师们则游离于这一体制之外。如果说体制内的法官和检察官“吃皇粮”而无后顾之忧,而律师则是自找门路,必须为“五斗米”折腰。出道多年的律师们也不得不将大量精力耗费在同法官和客户的人际关系之上,平等的法律关系一旦被庸俗的人际关系所绑架,法治的公正必然被人治的因素所扭曲。难怪 当过五六年律师的国基律师事务所的陈奎说:“有名气的律师还好点,对那些没成名的律师,法官往往看不起。有的法官官本位严重,认为法官是官,律师是民,民服从官天经地义;有的法官认为律师动动嘴就挣钱,心理不平衡;有的法官认为律师办案是无事生非、把水搅浑;有的法官对有权机关无可奈何,把气出到律师头上;但最主要的是,他们没有认识到法官和律师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对于刚从法学院毕业的学子言,耳濡目染律师们执业的艰辛,还面临着严苛的司法考试以及长达一年的无薪实习期,即便实习期满也面临着因业务不熟、名气不足和缺乏关系而揽不到业务的难堪。而对法学院的学生们刺激更大的则是在实习期间看到律师们为业务而表现出来的无奈。一位女生这样说:“律师的活儿太难找了,只能夹在老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及黑律师的缝隙中生存。为寻找案源,到处认识人,到处发名片,有的甚至在法院门前摆摊设点,跟小商贩似的。”
在这样的困窘之下,法学院的学生们知难而退也就不难理解了。就像教师地位低下而师范生纷纷跳槽而导致教育水平低下一样,律师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不确定性也必然导致律师队伍后继乏人。
律师队伍不受欢迎即是对律师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偏低的自然反应,也凸显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艰难。解决之道有二:一是从宪法层面给予律师和法官、检察官同等的法律地位;二是在社会层面给予律师高尚职业的社会地位。马斯洛在其代表性著作《人类动机的理论》和《激励与个人》中认为人的动机是由需要的五个层次决定的,即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为了疗治中国法治之殇,满足年轻人当律师的动机和愿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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