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规则vs合格投资者标准
(2014-07-14 17: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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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月11日起,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截至7月4日,基金业协会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563家,管理私募基金5232只,管理规模为1.98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1036家,管理基金1903只,管理规模仅0.27万亿元;股权基金管理人2080家,管理基金2688只,管理规模1.51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421家,管理基金604只,管理规模0.18万亿元;其他类型基金管理人26家,管理基金37只,管理规模150亿元。
投资私募基金“门槛”很高
“《办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及市场上以艺术品、红酒等为投资对象的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均纳入调整范围。”邓舸表示,除契约型私募基金之外,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运作的私募基金同样适用办法。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功能监管原则,《办法》还明确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
针对合格投资者的标准,邓舸强调,《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第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第二,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私募基金募集销售等
均“有章可依”
针对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办法》也有明确的约束。据了解,私募基金募集销售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是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二是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收益;
三是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要求;
四是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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