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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女两嫁”事件看出版合同的签订

(2009-08-20 15:28:23)
标签:

合同

法理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撰文/姜汉忠

 

最近,著名作家王跃文因其新书“一女两嫁”与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新华先锋”)和群言出版社发生了合同纠纷,此事被媒体披露后引起了较大反响。《北京青年报》报道称,王跃文先是与新华先锋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后因对合同中约定的图书印数产生分歧,王跃文提出解除合同,但未获同意。于是王跃文又将该书授权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

 

对此,王跃文在 八月十四日《中国新闻出版报》上答记者问时表示,群言出版社出版的《落木无边》是李鬼,他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他提出的诉讼理由并非媒体报道中所称“印数分歧”,而是他“经过咨询律师,发现这家公司并无出版资质,为免引起后患,并出于对自己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的考虑,向这家公司发出了撤销此合同的函件”,转而将其作品交给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王跃文有没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新华先锋与王跃文签约的出版合同是否有效?

 

王跃文在《中国新闻出版报》的答记者问中说,他是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与新华先锋签订的出版合同。新华先锋是一家非公有制的文化公司,没有专有出版权,因而不能与作者订立所谓的出版合同,这是毋庸置疑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也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该法第五十四条和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我认为,正是因为王跃文自称对新华先锋的出版资质不了解,所以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也正是由于作为非公有出版工作室的新华先锋,依照《著作权法》,没有与传统图书出版单位同样的地位,他们依据与作者签订的专有使用权合同,不能被冠以“图书专有出版权”,因此,新华先锋即使与作者签订合同在先,却无法获得我国《著作权法》、《合同法》的保护,因而在法律上,该合同可以说是无效的。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过的另一起类似案例。中国标准出版社为出版六卷本《中国机械设计大典》与一个既非法人又非其他组织的“编委会”订立了出版合同。双方后因书稿存在瑕疵而反目,“编委会”从排印厂取走胶片和校样,不久该书便在江西某出版社出版。中国标准出版社一气之下将那个“编委会”告到法院,结果诉讼请求却因那个“编委会”没有经过核准登记、不能承担法律责任而被驳回。中国标准出版社起诉江西某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同样被法院驳回,因为江西某出版社手握各卷主编的授权书,出版行为没有过错。中国标准出版社只好起诉“编委会”几个经办人,这才挽回了一部分损失。

 

如今,作者不直接与图书出版单位签约,而是将专有使用权授权给非公有出版工作室,这一现象已经十分常见。此案无疑给业界敲了一记警钟。出版机构出版著作权人的作品必须获得授权,反映出版机构和著作权人真实想法、保障双方利益的最通行的手段就是订立合同。不过,订立合同有前提,那就是,相关出版机构和作者都应当对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否则,一旦被对方咬住合同中的漏洞,即便在道义上占理、即便处境赢得多数人的同情,也不一定会在诉讼中获胜。研究法律、订好合同,从事出版活动才会有强大的保障。

 

(原载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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