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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寨文化”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

(2009-03-23 22:39:12)
标签:

山寨

倪萍

谷建芬

侵权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撰文 姜汉忠

 

全国政协委员倪萍在“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有关“山寨文化”的提案,经媒体曝光引起广泛议论,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更是不少。有人说,推崇“山寨文化”、“山寨精神”本没有错,但不能让“山寨”成为主导市场的风气。全民都山寨了,谁搞科研?谁去创新?有的人则认为封杀“山寨”不够地道。还有人甚至认为,建议立法封杀“山寨现象”是最为“狠毒”的做法,更有人对提案者进行人身攻击,称其为“山寨夫人”。


三月七日,三八妇女节前一天,《北京晚报》发表对倪萍的采访报道。她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提案,用她的话讲是因为“实在看不下去到处都在抄袭”。倪萍举例子说,起点中文网有一本小说叫《星辰变》,很受欢迎。接下来,就有了小说《星辰变后传》,从人物姓名到文字风格模仿痕迹很明显。《星辰变》署名“我吃西红柿”,续写者名字则叫“不吃西红柿”。倪萍表示,这种做法一是破坏了被侵权作品表达的完整性,二是剽窃了被侵权作品的创意价值,三是严重误导读者。在倪萍看来,《星辰变后传》是一个低劣违法的“山寨产品”。

看到这则报道,我这个搞著作权工作的人不得不说一句,倪萍讲得非常正确而且非常准确。“山寨现象”我不想多做讨论。不论这种现象多受大众欢迎,也不能成为一个侵犯创造者权益的挡箭牌。倪萍说,虽然抄袭现象在我们国家不一定到了“到处”的地步,但是却早已不是什么难得一见的现象。远的不说,就拿红边全中国的郭敬明来说,终审法院判决他侵犯他人著作权,他可以赔偿人家的经济损失,但是要他说一声道歉却比登天还难——因为他不“认同”那件事。从那以后,他又有一些作品被人质疑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就是这样一个有错不道歉的人如今还成了一个出版机构的副总编辑。倒不是我跟这位作家有什么过不去的地方,我只想说,社会对这种现象如此宽容意味着什么?抄袭光荣?还是潮汐可耻?去年我国出版图书达到二十五万种,从品种上讲,我们堪称出版大国,但是“真正能够进入欧美国家主流图书市场的中国出版物还很少,能够在世界出版中形成品牌竞争优势的中国产品更少”。原因何在?还不是出版跟风、选题雷同、写作抄袭这种类似于“山寨“风格的做法弥漫全国的结果吗?

 

其实,不光是图书出版行业“山寨“风刮得猛,其他文化领域也是如此。前几年,电视上播放一部反特电视剧《梅花档案》,结果没多久,类似题材的《凤凰迷影》就亮相了。还真巧,两部电视剧我还都看了,可以说里面的剧情与人物安排之雷同令人乍舌。果不其然,《梅花档案》的出品方给《凤凰迷影》告上了法庭,最后终审法院判决后者使用了《梅花档案》剧本,两剧剧情结构安排、故事人物角色选择、悬念设计与布局等故事情节独创部分均构成实质性近似侵权,赔偿前者五十万元。我曾经从一个材料看,《凤凰迷影》的出品方说他们的电视剧是独创的。若是不经过法院,观众还真搞不清谁是原创呢?不过,让人感到滑稽的是《梅花档案》第二部播出的时候,观众发现该剧在情节和人物上与中央电视台播放过的日本电视剧《白色巨塔》十分相似,有“抄袭”之嫌。风水轮流转,这次该《梅花档案》撇清自己是“原创”了。多亏原创在外国,人家不费那个神,否则不知又该轮到谁当被告呢?那时候还没有“山寨”之说,若在今日,肯定又是一个“山寨产品”。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两件事情。一个是前几天著名作曲家谷建芬在一个新闻发布会上的发言。她说:“有的歌手一场就拿三十万,全国巡演三十场,就能拿九百万,可是歌曲词曲作者却一分钱都没有!这是对作者的不尊重!”身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主席的这位知名作曲家表示,“现在有多少晚会、歌手都管我要歌,我抽屉里存了很多作品,但我就不拿出来!”作为两会代表,谷建芬近些年每次开会都提及著作权落实的问题,今年她在上会时又提出了为中国词曲作家增加著作权使用费的议题,得到了总理的认可。她介绍说,国外电台播放歌曲都是按分钟来计算作者著作权费的,欧洲国家是一百六十元,日本高达九百六十元。可是我们内地现行的标准是每分钟三毛钱。温总理听说之后都很惊讶:“我们跟日本比差了三千多倍”。就是按照港台标准每分钟六十元,落实起来都很难。翻唱本质上也是一种“山寨”现象。日本著名的GLAY乐队曾经把《歌声与微笑》当作中国儿歌,收到谷建芬委托的日本律师寄送的文函后,很诚恳地给谷建芬支付了赔偿金。人家是一不小心犯了法,赶快道歉赔偿,在我们这里看上去是理所当然。

 

另一件事还是音乐方面的,而且还跟谷建芬当领导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有瓜葛。有些媒体质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模糊收费”,还担心人家收费之后揣进自家的口袋。虽说是一家媒体的看法,却反映了整个社会的情绪,那就是侵权盗版并不可耻。联想此前发生的音像著作权协会向歌厅播放歌曲收费引起的轩然大波以及我平时见到的情不自禁的侵权意识,我发现著作权包括整个知识产权在我们这里还处于相当一大部分人不知是什么的认识阶段。认识尚且不够,何来主动遵守,又何来拒绝盗版、抄袭、侵权等行为呢?

 

国家新闻出版署的一位领导曾经这样说过,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成果和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创新的基础是什么?创新者要有积极性!积极性从何而来?盗版、侵权的山寨产品那么多,创作者焉有不受打击之理?“山寨现象”的草根特点、民间特点需要肯定,但是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是我们的法律所不容许的,对违法行为摒弃还是客气的,封杀亦无不可。

(原载二○○九年三月十九日《法制日报·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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