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著作权代理人
(2008-12-24 19:20:43)
标签:
出版著作权代理人经纪人合同文化 |
分类: 图书出版 |
二○○六年一月廿五日,《北京晚报》发表了该报记者对我的长篇报道,不少朋友对此表示祝贺。其实这并非我做得有多么出色,而是我所在的著作权行业开始给予关注了。如今,两年过去了,虽然媒体关注的多了,可是大众对此了解还是少得可怜,进步也就十分有限了。
要想把这个事情说清楚,先解释一下什么是著作权。著作权就是我们常说的“版权”,由于我国的著作权法使用的是“著作权”这个说法,我们这里也用著作权这个表述方式。著作权就是创作者对所创作的文学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
著作权代理或者叫著作权经纪在很多人来讲是十分陌生的,因而也是神秘的。凡是去过法兰克福书展的人对六号馆的文字作品代理人厅不会不知道。那一张一张桌子前,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正在低声细语与他们的客户交谈着,说不定你今天看到的某一本从国外引进的书就是在那里敲定的。
其实,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人或者经纪人在越来越多的行业出现,不久前专业媒体还在谈论图书经纪人的问题。说起经纪人,人们最熟悉的莫过于美国拳王泰森,他的经纪人就是大名鼎鼎的唐•金。在我们国内,代理人或者经纪人这两个词人们听得最多的就是体育和演艺圈,原因是这两个行业比较受大众关注,因而更加需要专业人员来为运动员或者演员来操持日常事务。
图书这个行业也是如此。最先引进代理人机制的还是图书著作权的许可与转让。有两个原因可以对此进行解释。一个是著作权许可或者通常是在不同区域进行,比如两个不同国家。由于人们彼此不很熟悉或者相距太远,作者很难对此作出明确的判断,因而选择专业人士为自己代理就成了水到渠成的事情。另一个就是代理人负责处理著作权许可转让问题,作者就可以全身心地投入创作之中。这与运动员或者演员聘用代理人或者经纪人的道理是相同的。
代理人与经纪人还是有区别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相对来说简单一些,主要是就某些具体事项与第三方进行协商或者谈判、签约以及监督合约的履行。经纪人与被经纪人之间的关系则有很大不同,在很多地方与昔日武林中的师徒关系类似。经纪人担负着对被经纪人的培养、包装,不仅如此还要为被经纪人制定发展战略和各阶段的目标并且将其付诸实施,其中包括与媒体打交道。作家写作与运动员或者演员不同,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一个施展个性的过程,作品完成之后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出版、推广等事宜。所以说,作家聘请代理人的更多一些。但是也有作家聘请经纪人的。我有个荷兰朋友就是一位作家经纪人。她经纪的作家最初只有一位,不论是作家写作还是其他活动,均由其一手操办。从法律上讲,两者也有差别。代理人授被代理人委托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代理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均要得到被代理人的首肯,被代理人要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经纪人则不同,通常由法人承担,也就是经纪公司担当。经纪人与合被经纪的对象订立合同之后,经纪人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包括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因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经纪人不对其与其民事行为承担责任。
若要对著作权代理人或者经纪人进行更多的了解,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著作权许可或者转让的过程以及许可与转让的区别。作品著作权的许可,用一般人的话来讲,就是给有所需要的人或者机构发一个证明,同意这个人或者机构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复制一件作品,或者说用于商业目的。比如,你要出版一本国外作者写的作品,你必须获得人家的同意,同样你的作品,人家若要使用,也要取得你的同意。这个所谓的同意就是授权。上面所说的一定条件包括使用范围、期限、语言、版本、使用费、结算方式等等一些列事项。著作权的转让则不同,一旦转让,作者除了依然拥有根据法律不可转移的权利以外,所有的权利均已转移。作者在著作权转让之后依然拥有的权利包括如下几项。作者署名的权利,也就是作品上依然署作品创作者的名字。作品的修改权利,也就是只有该作品的作者才有权对其进行修改。另外一项是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任何人不得对作品进行断章取义之后重新发表。
随着文化事业的发展,进入创作领域的人逐渐增多,与著作权代理人或者经纪人打交道的人也越来越多。换句话说,有越来越多的人需要了解著作权方面的知识,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涉及著作权的许可与转让过程之中。如果让一个人短时间内掌握比较专业的知识和能力是比较困难的。尽管如此,很多人还是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一个广东的女作者就找过我,她与台湾出版商订立了十几本武侠小说的出版合同,结果对方只出了两三本就不出了,当然也谈不上接着付款了。奇怪的是,当初作者签约的时候,不知为什么大陆和台湾的出版权一并全给了台湾那家公司。本来想把余下的作品拿到大陆来出版,可是受合同的限制,无法在大陆出版。这个作者不懂相关法律,如何面对眼前的困境一点办法也没有。跟我说这个情况的时候,这个作者一家大小四口人生活拮据得很。后来情况如何,她没有再找我,我也就不得而知。
代理人或者经纪人对这个行业比较了解,人脉也比较广,这是作者比不了的。还有,代理人对图书出版整个过程比较熟悉——我说的当然是那些从图书编辑转行过来的代理人了。光有这些还不够,合格的代理人还要对出版社与作者之间关系的调整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如指掌,这样才能使经常处于弱势的作者在与出版社谈判、签约以及履约过程中不至于跌入被动的深渊。这并非我耸人听闻,现实的例子很多,作者自己去签合同,结果吃了大亏,或者受合同的限制而无法摆脱困境。代理人典型的作用体现在合同的洽谈与签订上,因为这是维护作者权益的最重要一环。所订立的合同不仅要有利于作者,也就被代理人,还要合法,还要会善于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还要懂得如何在出现争议或者进的时候站在有利的位置。这是代理人最根本的责任和努力的方向。
如今,出版这个领域还实行准入制度,出版社对作者在大多数情况下还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造诣较高的代理人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不仅可以让你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还能让你在出版过程中出现麻烦的时候得到有效的帮助。所以,我希望广大的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多与著作权代理人沟通,充分了解这个行业的情况,这样便可最大限度地利用这批专业人士为自己服务。在这个市场风云变换的年代,依然干那种“隔行如隔山”的事情,一旦出现问题,后悔都来不及。
二○○八年十二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