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鬼吹灯》的诉讼说起
(2008-11-19 20: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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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吹灯搜狐转载受理文化 |
分类: 版权贸易 |
据今天的《北京晚报》报道,上海玄霆娱乐信息公司将搜狐互联网信息公司告上法庭。诉讼理由是搜狐互联网信息公司经营的“手机搜狐网”未经许可转载了《鬼吹灯》等十部网络小说。报道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经受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
《北京晚报》引述上海玄霆娱乐公司向法院递交的诉状称,该公司是原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对网站内刊登的《鬼吹灯》、《鬼吹灯II》、《盗墓风水师》等十部作品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一百二十三万余元。
看到这个报道,我想起了两年多以前我自己的一件事。一个晚上,我写完稿子,闲来无事去谷歌搜索了一下,看看俺名下都有什么信息。真是不搜不知道,一搜吓一挑。我发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介绍周边国家版权贸易情况的文章,竟然被二十四家网站转载,除了中国网有我的授权以外,别的都是偷偷拿去的。过了几天,未经授权转载那篇文章的网站超过三十家。当中不仅有新闻出版业内的综合网站,还有一些出版社、新华书店、民营书店的内部网站。最令我喷饭的是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的一个知识产权网站,不仅偷偷转载,而且连个名字都不署。
尽管当时距离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还有几个月的时间,可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早有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信息网络传播中的侵权问题也进行过规范,并非无法可依。《即便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实施以后,我的那篇文章还在某些网站上挂着,明目张胆地侵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转载我那篇文章的网站如果有什么可以原谅的地方,那就是他们还不以营利为目的,因为很多都是行业内或者单位内部的网站。有些网站拿我的文章卖钱,而且至今分文未付,真是不可思议!
我之所以对《北京晚报》这个案子这么关注,原因有两个。一个是纸介质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尚且不易,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护就更是难上加难。另一个就是今天这个案子是我所知道的诉讼标的最大的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案。从今天媒体的报道看,这个案子不应该十分复杂,只要确定如下几个要件即可判案。一个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所有者,一个是被告主体准确无误,还有一个就是证据确凿。人们之所以觉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更困难,关键一点就是取证更加困难,取证的成本更高。你不仅要把网页打印下来,而且要有足够的数量,你还要找公证处公证,否则人家很可能会赖账,即便这样,你都不能保证你获得的证据没有瑕疵。我是搞著作权贸易的,最知道著作权保护的意义不在案子本身,而是在其产生的影响。我都无瑕采取行动,还不是搞起来太麻烦、太费时间和精力吗?就算是有了国务院的规定,打起官司来还不是很难吗?
写到这里,我突然想起了鲁迅先生笔下的孔乙己。当人家说他偷书把他吊起来的时候,他“便涨红了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不论是转载人家小说的网站,还是擅自使用我文章的网站,抑或别的什么播放人家歌曲或者电影的网站,没有一个不是有文化的读书人办的。要知道没有相当的计算机何互联网技术知识,别说办网站,就是听人家讲都听不懂。所以我说,办网站的人,尤其是办大网站的人绝对是读书人。孔乙己先生有偷书不算偷的逻辑,不知今日办互联网的读书人是否也是这般认识。若是时代不同了,认识都相同,那我可真没话可说了。未经许可拿人家东西不算偷,心里一定少了许多负罪感,以后就会更加明目张胆地“偷”,甚至会偷得更加理直气壮。要想让信息网络传播有一个良好的秩序,靠打官司恐怕不行,还要靠人们对法律的敬畏感,至少在很多经营互联网的读书人看来,偷东西是可耻的,是非常下作的行为。就像交通管理,如果这社会上大多数人没有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都不觉得违反交通规则有什么不好,我们的城市里的道路肯定会乱成一锅粥。有人说,可以找警察呀,说得轻巧!诺大的北京,就是弄上几十万个警察恐怕也是杯水车薪。不信您就试一试。
今天这个案子,当事双方肯定是心明眼亮。我想说一句,若是真侵权了,您就老老实实道个歉,赔钱了事,若是你不是这东西的主人,你还“搞什么搞”——有那工夫,大家都去搞点创作比什么都好!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