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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要注意的五个细节

(2008-09-28 22:13:18)
标签:

借款

还款

五万

出借人

借款人

文化

分类: 杂文时评

莎士比亚在《哈姆雷特》中有一句名言:“不要借钱给别人,也不要向别人借钱;借钱给别人会让你人财两失,向别人借钱会让你挥霍无度”。我估计,他写下这样的句子不是他自己经验教训的总结,便是周围人经历给他的启示。实际上,不光外国是这样,中国也是如此。谓予不信,请看我今天看电视看到的例子。

任川与管明关系不错,经常一起做生意。据任川介绍,二○○五年的一天,管明从他那里借了十二万元而且亲笔写了“今从任川处借款十二万元”内容的借条,借条上有管明的签字。次年一月二十日,管明归还了五万元,剩下的七万元再也没还。任川起诉到法院。开庭之日,任川委托自己律师出庭,管明则亲自到场。审理开始,双方对管明从任川那里借款十二万元一事没有争议,对还款的数额却有两种不同的说法。原告律师拿出委托人给他的借条,上面除了借款数额、借款日期以及管明的签名之外,还有一行,那就是“还欠款五万元”以及二○○六年一月二十日这个日期和管明的签名。可是管明声言,他当时还了七万元,借条写得很清楚“还(hai)欠款五万元”,“还”被他念成跟“hai”了。一听这话,原告律师大感意外——一句话两个意思。双方对已经归还款项数额存有争议,法院休庭,让他们各自回去补充证据。两个星期后,继续审理,原告补充两个证据,一个是原告妻子的证言,另一个是还款第二天去银行存款的存单,上面写着五万元。被告也有了新证据,两个包工头证明,管明曾经说还过七万块钱。法院最终对双方的补充证据均不予以采信。

 

尽管如此,法院还是作出了判决,判处管明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任川七万元。这个判决说明,法院已经认定管明当时仅仅归还了五万元。之所以如此判决,不是因为法院查清了管明当时到底归还了多少钱,而是举证原则使然。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具体到这个案子,既然原告和被告对欠条上的还款数额持有异议,被告由于承担还款义务因而有责任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归还的是七万元而不是五万元。再者说,由于借款条是被告亲笔书写,亲笔修改的,被告更有责任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结果,被告无法拿出让法院采信的新证据,法院于是作出了对其不利的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的时候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这件案子虽然不是很复杂,但是带给我们的启发却对我们的日常生活有所帮助。借钱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借钱的时候,一定要写好借款条。写借款条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第一,借款条应该分出层次而不是一勺烩,要分出借人,也就是债权人是谁,借款人或者说债务人是谁,借款数额、日期、预计归还日期,如果可能的话,有见证人最好,免得日后产生争议。借款条最好由借款人亲笔书写而不是打印,更不能由出借人来写。一则,借款人书写借条并有借款人签名,比只由借款人签名要牢靠得多,会因为没有那么多不确定性而使出借人处于不利境地。

 

第二,还款的时候更要注意。对借款人而言,还款的时候,如果是一次还清,最好由出借人亲笔书写一个收条,明确载明收到多少钱,归还的是哪一笔借款,同时收回或者当即销毁当初出具给出借人的借款条。如果出借人把借款条给丢了或者损毁了,还需要出借人在收条上说明借款条失效,并由出借人签名并写明日期。如果能有第三方证明,那是再好不过了。这样做是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第三,如果借款人分期还款,就要对借款条进行修改,修改一定要明确,比如归还多少钱, 还有多少钱没有归还,剩余债款什么时候归还等等。如果借款条丢失或者损毁,就要让出借人亲笔书写一个收条,上面写明当初出借给借款人多少钱,如今归还了多少钱,还欠出借人多少钱。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明确载明,借款条失效。分期还款最容易出现问题,因而要格外小心才是,如有可能,尽量找第三方充当见证人比较妥当。

 

第四,还款的时候,要当面清点。我就看到这种情况,某个人一下子收到好几万块钱,碍于面子也不清点,连说“不用了,不用了”。可是,回到家一数,发现数额有误,这个时候再找人家,人家还能认账吗?不用说别人不认账,就连收款人自己都不好意思,只好吃哑巴亏。

 

第五,还有一种情况也要注意,不要怕麻烦。朋友第一次找自己借钱,还是挺守规矩的,借条写得象模象样,信用也不错,欠款准时归还。一看朋友按时把钱还了,就认为再写借条,再那么认真,纯属多余——不能总把别人想那么坏呀。于是,以后再借款就省了这道手续,这是很危险的。实际上,还真有第一次好还,第二次赖账的。我的意见,但凡借钱,不论几次,都要弄得清清楚楚才行。

其实,上面写的有关借款条的事情不仅适用于借款,对别的一些场合也管用。别人借了你重要且一旦丢失或者毁坏就不能再生的东西,最好也要有借条。不然的话,一旦日久天长,记不清楚了就不好办了。还有替别人领取工资、稿酬、劳务费等等款项,当你把钱送到人家面前的时候,一定要让对方亲笔书写一个收条,内容可以比照还款收条来写。按道理说,凡是经过你的手转交的贵重物品或者欠款,转交的时候让收件人或者收款人出具收条,对双方都有好处。您还别说,有一年我社支付给一家公司著作权使用费。我先到财务部道替对方领出来交给他,然后俩人去吃饭,结果吃饭的时候对方喝醉了,硬说我没有给他钱。好在他明白的时候想起来了,否则我还真是有理说不清楚了。

 

二○○八年九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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