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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多少才算“剽窃”?

(2008-04-08 15:53:04)
标签:

出版

改编

电视剧

剽窃

抄袭

文化

分类: 人生启迪

据《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电视剧《双枪老太婆传奇》并未剽窃小说《双枪老太婆前传》。法院的“判决书”称,两部作品由于取材于相同背景,因此在部分人物、情节与场景方面存在相似性,但是电视剧和小说中相似且属于小说独创的内容只占极少比例,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剽窃。

 

在说正题之前,先说点别的。我到网上查了一下,很多网站都对这个案子进行了报道。不过,报道有点蹊跷。第一,我看到的报道用的都是一个版本的文字,包括中国新闻出版报的报道。第二,我看到的所有报道都没有说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一审判决还是终审判决。第三,我到网上查了很多网站,没有一个地方提到作者姓字名谁。第四,我特地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查了一下,我浏览了所有能够浏览到的民事和刑事判决书,没有见到《双枪老太婆》电视剧著作权纠纷的判决书。真是奇怪呀。

说到剽窃或者叫抄袭,报纸报道引述的法院判决是“电视剧和小说中相似且属于小说独创的内容只占极少比例”。虽然“判决书”中的这句话否定了剽窃的性质,但却也承认,电视剧当中存在着“相似且属于小说独创的内容”。昨天的《中国新闻出版报》发表评论,对这个“极少比例”提出疑问,“相似且属于小说独创的内容”占的“极少比例”是依据什么来判定出来的?

最近这几年,抄袭剽窃的案子出现不少,法院也判了不少。不过,有些被判剽窃的人并没有任何愧疚感,相反还有不少理直气壮。当然,这当中有抄袭者个人素质问题。但是有一个原因不容忽视,那就是我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对抄袭或者剽窃没有科学而又明确的界定。我们有的只是原则上的表述,那就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面就出现两个问题。

 

一个是,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以外的目的,无论是不是“适当引用”都是不合法的。不知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另一个问题就是“适当”。多少为适当?谁说了算?没有具体的规定,法院判决的时候随意性就比较大。就一个案子来说,你判他抄袭或者剽窃,有过失的一方不服,因为你的判决依据完全是一种感觉;你判涉嫌抄袭或剽窃的一方没有过失,就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这样一来,法律就失去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作用,也失去了它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将法律作为约束自己行为的标准,法律的准绳作用越来越突出。这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换句话说,如今很多事情再用道德规范来要求就有些不合时宜了。过去人们讲究名誉,当然是美名了。现在,不论美名还是恶名,能出名就行,谁能说什么?我们应该改变一种观念,那就是什么事情都用道德来规范,很多事情我就会觉得看不懂,看不惯。可以这样讲,道德规范约束的范围越来越窄,法律法规管辖的地方越来越多。

 

眼下我国的法律已经不少,不过还不够——法制社会,没有足够的法律是不行的。不过,法律法规光有数量还不行,还要细致,必要的地方还要有量化规定,这样才具备可操作性。就拿著作权法来说,说到“剽窃”这个事情来,如果有具体的字数、场景、画面等相关量化规定,我想很多事情就好解决多了,剽窃的案件也很容易界定,到了那个时候,法院作出的判决也能让人觉得心服口服。

 

                二○○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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