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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敏“追梦”,我们“追”什么?

(2007-07-26 08:59:19)
标签:

出版

信誉

分类: 图书出版

近来,出版界有一件事情闹得沸沸扬扬,那就是昔日跳水冠军高敏状与上海文艺出版社(下称“上海文艺”)著作权使用费(版税)纠纷。一审判定高敏胜诉结束,上海文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十七万四千元的著作权使用费。

 

来龙去脉

 

据新华网和TOM网站报道,前奥运会跳水冠军高敏将就著作权使用费(版税)问题与上海文艺对簿公堂。在介绍此事缘由时,高敏说,二○○五年四月九日,她的委托代理人与上海文艺代表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上海文艺在当年七月十五日以前出版高敏的《追梦》一书,十月十五日以前支付应该付给高敏的版税。该书早已出版并举行多场签售仪式,可是著作权使用费却一直未予支付。据高敏说,她的代理人多次与上海文艺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交涉,要其履行合同,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然而上海文艺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经过长时间的等待和考虑,高敏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七月四日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是解除她与上海文艺的的合同;二是要求上海文艺公开赔礼道歉;三是支付全部著作权使用费。在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之前,高敏通过自己的伯克发了若干篇与此事有关的消息,而我们也只能从这里知道了解情况。媒体上有关纠纷另一方——上海文艺的回应几乎没有。

 

据报道,在法庭上,上海文艺的代理人承认没有向高敏支付《追梦》一书的著作权使用费。他们的理由有三。其一,他们是与高敏的代理人而不是高敏本人签署的合同,有关各方没有见到高敏的授权委托书,他们没有理由向高敏本人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其二,书中使用的照片交付印刷时,照片上并没有“高敏授权”或者“高敏提供”的字样。其三,上海文艺在北京下设有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拖欠上海文艺一笔投资款项,出版社表示,高敏的稿费由北京办事代为支付。上海文艺总编辑郏宗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的确没有支付高敏《追梦》一书的著作权使用费,这其中涉及了很多复杂的原因,现在他们已经请出版社的律师与高敏的律师协商解决此事,“我们也希望通过协商能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实在不行,那也只有通过法院解决了。”

拒付理由

 

这场纠纷并不复杂。从事情的起因来看,是因为上海文艺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高敏才将其告到法院。事情就这么简单。上海文艺对高敏的诉讼请求,只是给出了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三点理由。不论是从常理上讲,还是从法理上讲,这三点理由似乎都站不住脚。

 

根据一般情况判断,上海文艺如果拿不到高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不可能与高敏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拿到了高敏的授权委托书,他们就该与高敏的代理人签订合同,将著作权使用费支付给高敏的代理人;如果没有拿到高敏的授权委托书,那么他们与高敏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就是非法的,未经授权出版他人作品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不论是从哪个角度看,上海文艺都是棋输一着。

 

就照片的授权使用来讲,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著作权归文字作者所有,只要图书出版合同明确载明“图书的文字与图片均由作者授权”就可以了,当然合同一定要注明是哪些照片,照片背面有无类似说明并不要紧。还有一种情况是,图片的著作权另有所属,在这种情况下,出版者就要与图片权利人单独签订图片的授权使用合同。既然上海文艺认为照片没有“高敏授权”或者“高敏提供”的字样恐有侵权嫌疑,那么它从一开始就不该使用这些照片。现在书都出版了,肯定是获得了合法授权,而且是一定是在付印之前获得的。获得了授权就应该支付使用费;没有获得授权,就应该支付侵权赔偿费。不论是根据哪一种情况,上海文艺的理由都难以自圆其说。

 

第三条理由听起来更是让人纳闷。上海文艺在北京设有办事处,而北京办事处拖欠上海文艺出版社的款项,所以这笔著作权使用费在他们看来就应该由他们的北京办事处支付。据高敏讲,她的合同是与上海文艺签署的。如果这一条属实,上海文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与上海文艺的北京办事处没有任何关系。人家跟谁签的合同就应该找谁,这是理所当然的。跟张三签了合同,找李四要钱,那是不合逻辑的,也是没有道理的。

 

两点启示

 

首先就是按照合同办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条比什么都重要。以前出版社在人们的心目中非常神秘,只要自己的作品能够出版就相当满足了,什么条件呀,什么稿酬呀,统统不在话下。原因很简单,中国有十几亿人口,出版社才有五六百家。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写作大军,供求关系进一步失衡。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增强了著作权保护意识,主张权利的情况大大增加。在作者与出版机构的矛盾中,绝大多数情况是作者处于弱势地位。先不说盗版、侵权的,单就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就成了大问题。有的出版社图书出版了,可是著作权使用费却不按照合同的约定时间支付。据我观察,这其中有几个原因。一个是某些出版社的决策人缺少市场经济意识,法律概念也十分淡薄,在他们看来资金多在自己手里一天,就能多一分利润进账,作者拿不到著作权使用费会怎么想,那就不管了。其次是,图书出版后销售不畅,或者干脆说看走了眼,没有取得预期效果,拿不出钱来付费作者。第三,就是另有企图,那就是借机炒作也未可知。

 

另一点就是要减少人治的色彩。其实,这个问题与上一个问题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之所以提出来,还是我们的出版社体制有问题——体制培养习惯。就拿上海文艺提出的三点理由来说,绝不是一拍脑袋就想出来的。恰恰相反,应该是一种习惯成自然的反应。中国现在是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没有任何疑问的。然而,有些单位,尤其是领导,长期以来习惯于凭想当然做事,习惯于“我说了算”。尽管进行了多年的普法教育,很多人的法制观念还是很淡薄,否则“你不还我钱,我就不给他钱”这种逻辑在我们国家就不会仍然大行其道。实际上,不同的法律关系需要不同的案子来处理。你跟高敏签署的合同,你就跟高敏形成了法律关系,彼此负责,与第三者无涉。恕我大胆猜测一把,这种做法的根源可能来自民间的一种说法,那就是“父债子还”。可是,法律是法律,民间的说法或者做法是没有最终法律效力的。

 

高敏追讨著作权使用费,我们追什么呢?如今我国的出版事业比过去有了长足进步,每年出书达到二十多万种,在世界上大概都是首屈一指,可是由于我们出版社的市场化程度不高,我们的出版业在世界上的地位还差得很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要卧薪尝胆精心打造我们的出版事业,更要捍卫我们业已取得的成就。要达到这两个目标靠什么呢?信誉,有了信誉就有了发展的空间,没有信誉,等着我们的只有死胡同一个!信誉的基础是法律,而不是长官意志,也不是感情用事。当我们把法律,也就是游戏规则看得比什么都重要的时候,我们就有了最好的发展环境,也就有了向世界出版大国行列迈进的资本。这恐怕就是出版业应该孜孜以求的目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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