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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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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交易操作中的几个问题(4)

(2005-12-21 13:47:25)
分类: 版权贸易

三.在签约过程中要力争主动、圆满

 

    前两项工作做好了,才能来到最后阶段——签署合同。在一般人看来,条件谈妥了,合同就问题不大了。我以为很多情况下,特别是交易比较简单的情况下会如此。但是,有时候就很难说,即使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落实到书面还有一定工作要做。下面举个例子。

    二○○二年八月,我社出版了《中国古代建筑》一书。该书是我社与美国与鲁大学出版社合作的项目,也是中美合作出版的十年计划中的一部分。在该书出版以前,台湾的一家出版公司就对该书有兴趣,在我局有关领导的安排下,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在该书即将出版之际,我社开始与该公司就正式合同的细节进行沟通。经过往返多次交换意见,双方达成一致。其中有一条是关于该书的销售价格的,这一条在双方的谅解备忘录中已经有了规定。那就是一本书不少于一千五百新新台币。我方在正式合同中却忽略了这一点,没有载明这一价格。这为日后双方在价格上的争执留下了祸根。

    合同签后,对方向我社支付了全部版税的三分之一作为预付款。由于我方与台湾这家公司签署的谅解备忘录是以我局的名义签署的,再者签署备忘录的时候我还没有负责我社的版权许可业务,我对这一细节了解不多,我社也没有该备忘录的原件及复印件留存。但是,我看过这份备忘录,我社的有关领导参加了备忘录的签署过程,印象很深。由于备忘录不在手边,起草合同的时候就没有载明这一条。有关人员在审阅合同的时候也忽略了这一点。后来找出那份备忘录,确实有这样的记载。我们仔细核算了对方支付的版税,发现对方支付给我们的预付款是按照每本书九百新台币支付的,不是按照一千五百新台币支付的。

    于是我们立即与对方交涉。我们告诉对方,双方应该遵守备忘录的规定。尽管合同没有载明,备忘录也是双方认可的文件。对方提供的样书明确表明,定价一千五百新台币,特价九百九十新台币。对方回答说,签署备忘录的时候那本书还在编辑之中,不可能知道定价。其实这是站不住脚的。预先写下销售价格并非不可能。对方又告诉我们,他们的定价没有错,但是他们不能按照定价销售,必须给读者以优惠。后来我们又从其他渠道得知,那本书一千五百新台币的定价比较低。对方坚持要按照九百九十新台币付款。双方争来争去,对方同意第一版的中期款项按照一千五百新台币支付,最终按照九百九十新台币结算。按照合同,今年一月三十一期之前第二次印刷该书,一个月后支付第二次印刷的部份版税。时至今日,第二次是否印刷是否进行不得而知,版税也不支付。

    这次合同的签署给我们一个教训,那就是版权输出的合同必须载明最低实际销售价格,不要让“定价”、“特价”之类的东西迷住了眼睛。到头来,吃亏的还是我们。我刚才不是说了吗?要知己知彼。我们就是因为不了解这个情况,吃了亏。所以在签署大宗合同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情况。这样才可以避免损失。

    下面再举一个例子。这个例子我曾经跟台湾的叶茂林先生讲过。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发现,尽管海外许多出版公司都是在法制条件下运作的,有些公司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不了解,有的时候甚至根本不懂著作权法规。

    我们在若干年前出版了一本书,书名叫做《最新实用英汉拼音词典》。该书出版后很受欢迎,新加坡一家公司购买了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出版、印刷、销售的权利。在合同有效期中,双方合作得比较好。去年年初,新加坡方面提出,对该书进行修订,但是由于工程浩大,改为增订。就是新编一个补编放在书后。双方为此进行了若干次交流,最终确定今年四月底完成编辑、排版、出片工作。我方开始委托原来的主编组织人员进行编写。编写完成后,我方在去年五月将书稿交给对方,审阅后没有问题,我放开时排版。其实,这是双方翻了一个错误,那就是没有先签合同。这为后来签署合同时遇到的一个有一问题而纠缠不休。奇五年十二月,双方一边准备合同,一边校订、排版,准备出片。到了今年一月份,对方对合同只对付款数额提出了意见。后来在出书工作接近尾声的时候,双方在合同上的分歧越来越大。

    有一点需要说明的,那就是该书的五年授权于去年四月份到期,双方除了就增补部分进行谈判外,也要就合同的续签进行谈判。我方在提供给对方的合同草案中规定,不论是词典正文还是我方提供的增补部分,著作权均归作者所有。对方反应非常激烈。对方认为,增补部份是其约请作者写作的,著作权理应归他们所有。这话听起来挺有道理。对方人员来电话,对我说,他们约请当地人画图,著作权都是归他们公司。她最后质问我,她到商店买衣服,难道花了钱还不能拥有这件衣服吗?大家可以听一听这是什么理由,什么逻辑。我告诉她,著作权肯定归作者所有。难道新加坡没有著作权法吗?对方回答,没有这种法律。我真不敢相信一个以法制著称的国度居然没有著作权法。我平静地告诉对方。你花钱买衣服,归你不归你并不在于你花钱没有,而在于你花多少钱。谓予不信,请试试。你要是在商店里拿出十块钱,价值上千元的衣服顶多让你穿十分钟,你要是花一千元,那你走后怎么处置都没有人管。对方有些明白,但是还是不服气。救灾五月底,我到顺义开版权研讨会的时候,我社有关人员还给我打电话,问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回去后,告诉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很清楚,委托创作,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归受托方。后来对方友来信,说他们花了很多钱,却只能使用五年,总是觉得不合算。我告诉对方,事已至此没有办法。如果不信,你们可以登录中国国家版权互联网查阅著作权法。怪只怪,你们没有事先提出,也就是没有事先签订合同。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接受教训,下次变得聪明一些。为了表示我方的诚意,我们同意增补部分我方提供的部份可以使用六年,适用范围扩大到亚太地区。但是我方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我方提供的增补部分与其他部分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使用。这实际上还是不允许对方在其他地区使用。

    我方在这次合作中也有问题,就是报价上吃了亏。这也是因为我方考虑步骤引起的,跟我的工作有关。开始我请编辑部门报价,编辑部门报价是两万元,词条是一万条。从数字上看,不论是费用还是词条都不少。就是这些大数字把我给唬住了,我愣没看出问题。实际情况是最终致编写了几百条,这样一算费用可就差远了。但是人家抓住这一条不放。后来我跟编辑部说起这件事,编辑部说开始并不知道工作量有多大。其实,问题很简单,不提总量,只讲单价。这次我们倒是提出了总量,可是单价却很低,每一条才两块钱。这也是我们需要接受教训的。

    同时,我方也从对方引进一本书销售很好,授权也到期了,需要重新讨论合同。经过这么多会合,我跟对方负责对外联系的女士说到这个问题时,很有感慨。她说,要我跟他们公司讨论那本书时多一分耐心,他们那里很多人不懂著作权法,但是却很能钻牛角尖。她原来是与新加坡当地作者打交道,对国际间合作的规矩不懂。她表示通过这次合作学到不少东西。

    这件事告诉我们,对外合作的时候一定要熟知有关的法律,否则很容易让对方钻了空子。

    与海外出版商、代理商签订合同,很多人喜欢简单,写上七、八条就可以了。其实不然,合同越详细越好,最好让其成为约束双方在合作期间一切行为言论的准绳。如果合同签得空泛,就等于没有合同。还有就是做一切事情之前,先把合同谈清楚,签好合同再做事。没有合同,就没有保证,顺利的时候没有问题,一旦有了争议就缺少依据,谁也不服谁,既耽误时间,又浪费资源。

    我这里还有一个例子。那就是我们跟台湾一家比较大的出版公司签署的合同中没有载明预付款不退还这一条款。事情是这样的,我们有一套英文学习用书,被这家台湾公司看中,花了一万多美元买断。签约后,对方编辑不断修改,最后发现无法出版,因为修改太多。对方来信跟我提这件事,希望能够更换其他图书。这时我就想到,我们的合同上没有规定,预付款不退还。去年北京书展期间,对方派了两个人跟我讨论这件事。我只好跟对方讲,我对这件事也无能为力。尽管合同上没有载明预付款不退还,但是国际上有惯例预付款就是定金,是不退还的。为了表示我方合作诚意,我方同意可以更换图书,但是现有预付款只能抵消一小部分的预付款,因为大多数都付给了作者。我们总不能再从作者口袋里掏这笔钱吧。好在对方还比较讲理,双方没有为这件事进一步纠缠。

    但是,从中可以看出,这是很危险的,如果碰到不那么通情达理的,硬要按照合同办理,事情结果还真是很难说。所以说,合同必须签得很细致、很到位,否则出了问题就说不清,就会给自己带来无穷的麻烦,甚至还要有经济上的赔偿。

    

    以上这些就是我要说的内容。正如我开始所说的,我是新兵一个,所以谈不上有什么经验,只是有一些经历说出来供大家参考。有一点我要说明,我能说的都说了,一些具体的内容,如数字、人名、地名、书名、合作伙伴名称不便说的只好不说,请大家谅解。如有问题,可以向我提出,只要不涉及这些不便说的我都可以回答。

    谢谢各位,谢谢主办方给我这次机会与大家交流。

 

 (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举办的“版权贸易与出版合同培训班”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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