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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古句124.为法自弊

(2016-03-29 06:21:34)
标签:

文化

历史

笔记

《资治通鉴》


【成语源之四十四读文】

晋安帝义熙八年(公元412年)

原文:毅叹曰:“为法自弊,一至于此!”(《资治通鉴》第116)

译文:刘毅哀叹地说:“自己制定的法律规章断绝自己的活路,竟然到了这种程度!”

句释:“为法自弊”,比喻出于自己的主张而害了自己。

【读后随笔】

“为法自弊”这四个字,准确地说最先是出自东晋刘毅之口。刘毅(?—412),东晋彭城沛(今江苏沛县)人,字希乐,小字盘龙。初为桓弘中兵参军。桓玄夺取东晋政权,他与刘裕起兵反对,平桓玄后,复与卢循作战,被击败。后任荆州剌史,镇江陵,据有长江上游,又与刘裕对抗。在江陵之战中,被刘裕打败后,刘毅连夜投奔牛牧佛寺,试图在此寺投宿。寺中僧人并不认识眼前站着的人就叫刘毅,但拒绝接受投宿。因为牛牧佛寺昔日收容刘毅的敌人桓蔚,同意收容的僧人被刘毅所诛杀。所以,后来的僧人们以此为由,不敢乱让人留宿了。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刘毅只好哀叹“为法自弊”,自缢而死。

其实,早在先秦时期,商鞅说过类似的话,只不过在字面上略有差别。《史记·商君列传》:“商君亡至关下,欲舍客舍。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曰:‘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商君喟然叹曰:‘嗟呼,为法之敝一至此哉!’”简单意思是,商鞅变法失败后,秦惠王以谋反罪下令逮捕商鞅。商鞅不得已潜逃躲避,晚间想找个客店暂住。尽管店人并不认识商鞅,但客店都不肯收留身份不明的人。因为商鞅制定了法令,凡收留身份不明的客店,是要治罪的。所以商鞅叹息道“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在这里,“为法之敝”,与“为法自弊”的含意是相同的。

“为法自弊”,就是自己作法,自受弊害。作为成语句,用以比喻出于自己的主张而害了自己。也可称之为“为法自毙”、“作法自毙”。宋·庄绰《鸡肋编》中:“章谊谊叟侍郎,有田在明州,绍兴二年,出租预买绢三匹,三年增九匹,叹其赋金。从兄彦武在旁曰:‘此作法自毙之过也。’”《聊斋志异·余德》:“余笑起,飞一巨觥;酒方引满,蝶亦飏去。顷之,鼓又作,两蝶飞集余冠。余笑云:‘作法自毙。’亦引二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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