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理方式动产信托的操作程序

管理处理方式动产信托的操作程序
1.动产制造商(委托人)、信托机构(受托人)和用户(第二位受益人)三者缔结动产信托基本协议,确定信托、出租及出售等基本事项,这是信托合同和出租及出售合同的前提。
动产信托基本协议应包含如下要点:信托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标准、价格和存放地点;用户对信托财产的使用或处理方式,以及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用户到期不能还款或违反协议规定处理信托财产时,信托机构(受托人)的权利;信托财产发现质量问题时委托人的责任;信托财产的投保事宜和保险赔偿金的归属。
2.动产制造商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机构(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信托财产(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机构(受托人)。
信托合同的内容包括:信托目的(将该动产向用户出租,以及信托期满时出售),合同期,信托财产种类、数量、价格(即信托价格,一般为用户的购买价格),以及交付本金和收益的方法等。
在这一步骤中,用户要验收信托财产(动产),如发现信托财产与基本协议规定的型号、规格或质量不符,用户有权向委托人要求退换,如因此而造成损失,有权向委托人提出索赔。此外,信托财产要由用户办妥投保手续,其原因在于,用户是财产的使用和保存人,负有维护财产安全的责任,但由于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所有权,所以用户应以受托人的名义投保,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归受托人所有,如保险赔偿金高于或低于受托人向用户提供的融资或担保金额,应由双方相应退补。
3.信托机构发给动产制造商(兼最初受益人)信托受益权证书,它的金额应与信托价格一致。这是动产制造商领取货款和租金的凭证。
4.信托机构与用户签订出租及出售合同,将该动产出租给用户使用。该动产的所有权在信托期间属于信托机构。信托机构应监督用户按出租及出售合同规定使用、维护信托财产,如果用户不按规定使用维护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用户负赔偿责任。
5.使用单位按出租及出售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分期缴纳)给信托机构。
6.信托期满,信托机构将动产出售给使用单位。
7.使用单位于购买时付清货款。
8.动产制造商(委托人兼最初受益人)将其从信托机构(受托人)处取得的信托受益权证书出售给社会投资者(第二位受益人),收回全部货款。
9.社会投资者向动产制造商付款,取得信托受益权证书。
10.信托机构将用户分期缴纳的租金和购买动产的货款扣除手续费后,作为本金及收益支付给持有信托受益权证书的社会投资者,同时收回信托受益权证书。
管理处理方式动产信托操作程序如图1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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