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方式动产信托的操作程序;

处理方式动产信托的操作程序;
处理方式动产信托与管理处理方式动产信托相比,主要区别是在整个信托过程中只有出售,没有出租,在信托期间信托机构向用户收取货款和利息,而不是租金。
处理方式动产信托的操作程序是:
1.动产制造商(委托人兼最初受益人)、信托机构(受托人)和用户(第二位受益人)签订动产信托协议证书。
2.动产制造商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把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信托机构。
3.动产制造商从信托机构处取得信托受益权证书。
4.信托机构根据信托合同,与用户签订动产的买卖合同,向用户出售该动产,该动产所有权即由信托机构转移给用户。这与管理处理方式中动产所有权要到信托结束才转移给用户有所不同。信托机构为使用户还款得到保证,须对用户取得的该动产设定抵押权,信托机构为抵押权人。
5.动产制造商将从信托机构取得的信托受益权证书出售给社会投资者(第二位受益人),收回货款。
6.用户在信托期间,分期向信托机构支付货款和利息。
7.信托结束时,信托机构将用户分期缴纳的货款和利息,扣除手续费后作为本金及收益支付给社会投资者(第二位受益人),收回信托受益权证书。
处理方式动产信托操作程序如图13-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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