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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一起谈谈英国的信托

(2019-08-26 13:28:47)

  我们来一起谈谈英国的信托

  英国是现今世界信托事业的重要发源地。信托观念起源于罗马,信托事业的发展,则以英国为始。英国信托的发展主要是以信托制度的确立来体现的。

  英国的信托从早期的“尤斯”制开始,都由个人承办,并不以营利为目的。1893 年英政府颁布了《受托人条例》(Trustee Act),使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行为有了一定的法律约束,信托事宜处理有了一定的标准,办事有了遵循的规则。《受托人条例》对充当受托人作了一些规定,如,规定受托人须经有权选取者选取在受托人犯罪或破产被提起诉讼时,法院有权解任等等。1896年英国又颁布了《官选受托人条例》(Judicial Trustee Act),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委托人或受益人的要求,选取受托人,故由法官选取,即所谓“官选受托人”。这两个条例是根据英国旧有的信托法令统一整理而成的,使英国的信托制度得到了初步的确立,但它们仅限于以个人身份作为受托人的情况(尽管是法院选取的)

  由于受托人都是个人,受到个人生命有限的限制,影响信托期限,于是英国的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发展。1886 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市成立了“公共信托公司”,这是最早的法人受托的私人组织。1887年成立了“伦敦信托保管公司”1888年又创立了保证信托会社,并且保险公司也纷纷经营信托。1903 年皇家保险公司设立了信托部。在私营法人受托创设初期,英政府开始创办官立信托局。1906年英国颁布了《官立信托局条例》和《官立信托局收费章程》。1908年官立信托局宣告成立,标志着英国的信托从个人受托转向法人受托时代的开始英国官立信托局的主要负责人由高等法院大法官取得财政大臣同意后任命。它经办的信托事务与私营法人团体相比,有以下特点:

  1.既可充当普通受托人,又可受任为官选受托人。

  2.特准管理罪犯的财产,或因犯罪被没收的财产。

  3.收费低,按实际开支收费,不收任何利息。

  4.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被授权代管敌国人民在英财产。

  5.不承办以宗教、慈善为目的的信托事务和商事信托。

  在英国信托发展史上,关于官选受托人的规定和公办信托机构的创设,是英国信托业发展的重要一步。它标志着英国信托业从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转变,从无偿信托向有偿信托的转变,从单,纯的个人之间形成的信托关系向个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信托关系转变,这几方面的转变,使英国的信托业加快发展起来。

  英国现行的信托业务,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两种。个人信托的业务内容主要是:

  财产管理;

  执行遗嘱;

  管理遗产;

  财务咨询,包括对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

  法人信托的业务内容包括:

  股份注册和过户;

  年金基金的管理,如对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投资证券的保管和发行等事务;

  公司债的委托,如公司债的认证、偿债基金的收付、本利的支付、抵押品的管理等;

  资本发行,如公司的筹设以及增加资本、收购股份与合并企业等。

  英国在19世纪60年代为适应中小投资者的需要,首创投资信托业务,现已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英国的投资信托主要采用“契约型”英国信托的产生和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有:

  1.起源早,并与封建制度关系密切。英国信托起源于封建时代土地间接遗赠的“尤斯”制,且持续时间长达200多年,因而信托与封建制度关系甚密。这一点有别于美国和日本的信托。

  2.长期实行无偿信托。英国的无偿信托曾持续了100多年才向有偿信托过渡。在很长时期里,信托的开展以私人间的情谊为基础,这可能与英国的民情有关。

  3.个人受托多于法人受托。历史上,英国信托的法人受托不如美国和日本发展得快。以法人身份受托的银行信托业务量仅占英国全部信托业务量的20%。英国信托的个人受托主要集中在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方面,财产的运用和投资等还是以法人受托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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