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起源及发展
(2019-08-26 13:23:50)信托的起源及发展
当人类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劳动创造的财富还不能满足人们自身的物质需要时,是不可能有多余的财产需要保存或托付别人管理的;只有在劳动生产力达到一定的发达程度,财富迅速增加,并变为个别家庭的私有财产时,财产的保存与继承才发展起来,才有存立遗嘱以分配和处理财产的需要。据考证,公元前2548年,一位埃及人就立下遗嘱,指定其妻子继承财产,并为儿子指定了监护人,这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遗嘱。用遗嘱来实现私有财产世代相传是最合适的手段,这其中包含了信托的萌芽。
第一节
古代罗马是历史上较早出现私有制的国家。从全部土地归氏族共有,发展到部分土地归氏族所有、部分土地归个别农户所有,土地私有制开始萌芽。氏族成员之间互相继承以土地为主要形式的财产,并且逐渐形成了财产保留在氏族内部的制度。但是,这种制度是由习惯形成的,并无文字可考。
公元前5世纪中叶,罗马共和国颁布了第一部成文的法典——《十二铜表法》(相传因刻在十二块铜板上而得名),有关财产和财产的继承与归属是其中的重要条文。《十二铜表法》的颁布使内部继承财产的传统习惯演变成了法律,并开始形成了罗马法学。早期的罗马法规定,只有罗马市民才可享有罗马法赋予的权利。在财产继承方面,只有罗马市民才有资格成为遗嘱指定的遗产继承人,罗马市民以外者,不得被指定为遗产继承人。这种法律规定,仍旧存在着财产都要保留在氏族内部的痕迹。因此,要打破这种限制,让罗马市民以外的人能继承罗马市民的遗产,就需要制定新的法律。罗马帝国时代的第一位皇帝奥古斯都(Augustus)制定了信托理财的法律,打破了财产继承的限制。
在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关于财产的遗赠制度有两种规定:一种是直接遗赠,按照法律命令继承人直接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赠与受赠人;另一种是间接遗赠,财产所有人用遗嘱指定一个具有罗马法法律资格的继承人(罗马市民)来承受遗嘱指定的财产,然后再由此人把遗产赠与财产所有人真正要赠与的人。财产所有人以被继承人的身份所立的遗嘱可以明确指出,遗嘱所指定的合法继承人(罗马市民)受领遗产是为了在日后把遗产交付给被继承人所要赠与的人。通过间接遗赠,就把遗产合法地转交给罗马市民以外的人。这种财产的间接遗赠方式被称为信托遗赠。因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承受财产,并不是为其本人,而是为了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把财产转移给真正要赠与的人。这种做法虽然还不是真正的信托,但已具有现代信托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尤斯”制和“托拉斯特”:’
“尤斯”制(Use)是英国古代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创始于13世纪。当时的英国处在封建社会,实行君主统治,臣民普遍信奉宗教。教徒们本着“活着多捐献,死后升天堂”的教义,大多数人都自愿在去世后把土地捐赠给教会,从此,教会便逐渐扩大了对土地的占有。这样做的结果,不仅使封建君主不能因臣民死亡而得到土地,而且因当时官府规定对宗教团体的土地免征役税,使封建君主对教会占有的土地不能课征徭役和赋税,这就大大妨碍了封建君主的利益。于是,在13世纪初,英王亨利三世(Henry)下令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了把土地赠送给教会,必须事先得到君主或诸侯的许可,否则就要没收其土地。英王颁布《没收条例》的目的在于制止教徒向教会捐赠土地,而教徒们为了达到自己忠于教会的目的,摆脱法律限制,参照罗马法的“用役权”(即使用他人所有物而获取其收益的权利,也称“用益权”)和信托遗赠制度,创设了“尤斯”制的办法。
“尤斯”制的具体做法是:教徒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者,不直接赠与教会,这样在名义上教徒没有捐赠土地给教会,教会也没有得到土地所有权,官府不得按《没收条例》没收教徒的土地。但是,教徒在遗嘱中都明确地把土地上的收益捐赠给教会,使教会得到与直接捐赠土地一样的收益。在这种土地间接遗赠中,赠与的一方(教徒)可视为委托人,名义上掌管土地所有权的第三者可视为受托人,直接受益的教会可视为受益人,三方之间的财产联系可视为;一种信托关系。一般认为“尤斯”制是现代信托的原型。
由于“尤斯”制的产生,《没收条例》未能保障统治者的利益,英王亨利八世(Henry VI)于1535年颁布了《尤斯条例》,规定实际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人,就被认为取得了土地所有权。这样,采用“尤斯”制办法,通过间接遗赠使教会获益的做法不再有效。教会有收益权就等于接受了教徒捐赠的土地,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官府就可以没收其土地或课税。《尤斯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君主的利益,但是,它反而促使另一种财产寄赠方式的出现,即“双重尤斯”制,以规避《尤斯条例》规定。“双重尤斯”制的具体方法,可用下。面的例子说明:
教徒本人(即土地所有者)先把土地转让给其子女,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教会的利益,由其子女把该土地的收益转让给教会,这是第一“尤斯”;其子女再把土地转让给第三者,转移的目的是其子女为了自己的利益,这是第二“尤斯”。在第一“尤斯”中,按《尤斯条例》的规定,教会有实际收益权,官府可以没收其土地或课税。
国外一些学者认为,第二“尤斯”是现代信托真正的由来。信托一词——“托拉斯特”(Trust)起源于英国的“双重尤斯”。“双重尤斯”是信托的定型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