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号|豉香型白酒《GB/T16289-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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豉香型白酒
本标准是对GB/T 16289-1996《豉香型白酒》的修订。
本标准代替GB/T 16289-1996。
本标准与GB/T 1628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酒精度上限由GB/T 16289-1996的38%调整为40%vol;
——酒精度下限由GB/T 16289-1996的28%调整为18%vol;
——质量等级分为优级、一级,去掉GB/T 16289-1996中的合格品;
——理化指标相应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酿酒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广东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广东佛山市太吉酒厂有限公司、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酒厂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志强、郭新光、郭波、何松贵、罗格罗、张蔚、康永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6289-1996。
1
本标准规定了豉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豉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以大米为原料,经蒸煮,用大酒饼作为主要糖化发酵剂,采用边糖化边发酵的工艺,釜式蒸馏,陈肉酝浸勾兑而成,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豉香特点的白酒。
3.2
经过加热、浸泡、长期储存等特殊工艺处理的肥猪肉。
3.3
将陈肉浸泡于基酒中进行储存陈酿的工艺过程。
4
4.1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4.2
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要求

4.3
应符合 GB 2757的规定。
4.4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
5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 10345执行。
净含量的检验按JJF 1070执行。
6
6.1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