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号|老白干香型白酒《GB/T20825-2007》

分类: 白酒标准法规 |
老白干香型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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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参考了QB 2656-2004《老白干香型白酒》,并将其主要内容纳入本标准。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酿酒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河北衡水老白干酿酒(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新光、张志民、康永璞、李运普、张蔚、张煜行。
1
本标准规定了老白干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老白干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乳酸乙酯、乙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
4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
低度酒:酒精度18%vol~40%vol。
5
5.1
5.1.1
表1 高度酒感官要求

5.1.2
表2

5.2
5.2.1
表3

5.2.2
表4

5.3
应符合 GB 2757的规定
5.4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执行。
6
感官要求、理化要求的检验按GB/T 10345执行。
净含量的检验按JJF 1070执行。
7
7.1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