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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子曰:“爱之,能勿劳乎?忠焉,能勿诲乎?”|《儒家思想改革新探》(论语之重新解释)

(2021-02-07 08:51:32)
标签:

《儒家思想改革新探》

论语之重新解释

正常限度

精神强制

谆谆教导

分类: 《儒家思想改革新探》

14.7

子曰:“爱之,能勿劳乎?忠焉,能勿诲乎?”

【笔者注】本章讲的是超出正常限度的爱和忠。爱,是指对人或事物有很深的感情。当爱一个人时,总想把所有的好处都给他,也不管他能不能接受、愿不愿接受。比如,现代人爱子女,恨不得把自己脑袋割下来给孩子。为了孩子有一个美好的未来,给孩子报上各种学习班、辅导班,把孩子的时间全部占用了。孩子的身体被搞得疲惫不堪。作父母的还唯恐做的不够。难道爱一个人就得把所有的爱一股脑儿全给他吗?爱过分了,还是爱吗?爱侵占了被爱的人的身体自由,还是爱吗?笔者认为,这是对爱的错误理解。爱如果太强烈,超过了限度,侵占了被爱的人的自由权,就变质了,爱就不是爱了,爱变成了不可承受之累。爱,不能强迫对方接受。爱,不能使对方因为接受爱而疲于奔命、劳累过度。

当忠于一个人时,总想着接受他的一切,无论他做的好也罢,不好也罢,对也罢,不对也罢,都坦然接受,始终表示支持与拥护。为了维护他的利益,会想尽一切办法。自然,就少不了对他进行谆谆教导。可是,如果这种教导不分场合、不分时间地进行,对方不接受、不认可,教导的人还要强制进行时,忠就变味了。也就是说,你以忠的名义侵犯对方的精神自由的时候,忠就不是忠了。如明朝的文官集团,以忠的名义向万历皇帝进谏,教导万历皇帝怎样怎样,万历皇帝烦透了他们。文官们的这些谆谆教导行为,由忠变成了精神强制。

总起来看,本章在讲爱与忠时,分别强调了两个方面,即身体自由和精神自由。不管如何表达爱与忠,如果这种表达侵犯了对象的自由权时,爱与忠就超出了正常的界限。不是正面的东西就一定是好的,太多了,也会变味。好心也会办坏事。必须把握住度。

【笔者译】孔子说:“爱一个人时,能不能不要让他因为被爱而疲于奔命?忠于一个人时,能不能不要让他被谆谆教导个不停,以至于达到精神强制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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