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8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儒家思想改革新探》(论语之重新解释)
(2021-01-13 0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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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笔者注】本章讲的是我国古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亲亲相隐原则的起源。
孔子这里讲的亲亲相隐,仅限于父子之间。到了汉代中后期,随着儒家经义入律,从汉宣帝地节四年的诏书开始,亲亲相隐正式完整地载入汉律之中。汉宣帝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宣帝的诏书,首次论证了“亲亲相隐”存在的合理性,即人之“天性也”;首次将亲亲相隐的范围扩大到了父母、夫妻、祖父母。孟德斯鸠说:“不应该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泉源。”
其实,儒家主张亲亲相隐,汉以后历朝历代采用亲亲相隐原则,除了亲亲相隐尊重基本人性,避免近亲属因举报攀咬而导致的夫妻、父子、兄弟反目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儒家伦理道德体系的基石之一是孝。历朝历代均主张以孝治天下。儒家整个伦理道德体系建议在孝的基础之上。如果孝不存在了,整个伦理道德体系也就崩溃了。就犯罪现象来说,假如主张大义灭亲,亲亲不相隐,第一个破坏的就是孝。虽然大义灭亲可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但是,与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相比,大义灭亲远超过亲亲相隐。就取得的有利效果而言,大义灭亲远不及亲亲相隐。所以,封建社会宁可放纵部分犯罪,也要维护伦理道德体系,明确亲亲相隐为基本原则。考虑到忠是封建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的基础之一,为了平衡忠与孝的关系,唐律疏议明确,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
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亲亲相隐制度逐渐式微。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经历了从否定到回归的过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免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出庭作证义务。这一规定实现了亲亲相隐制度的有限回归,是对几十年来废除亲亲相隐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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