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9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儒家思想改革新探》(论语之重新解释)
(2020-12-17 08: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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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对曰:“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
【笔者注】本章讲的是孔子对于死刑的态度。政,指的是治理国家。道,指的是法律确定的社会秩序。无道,指的是违法乱纪。有道,指的是遵纪守法。季康子想用杀人的办法来治理国家,就此征求孔子的意见。作为执政者,季康子不会毫无理由地乱杀人,但是,他会通过国家的法律来规定和使用死刑,从而合法地杀人。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它伴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历史非常悠久。近代以前,死刑曾被作为主要刑罚而大量使用,其执行方法也极为残忍,有火烧、磔、劈、车裂、凌迟等多种形式。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以来,其作为主要刑罚的地位开始动摇。贝卡利亚从理论上系统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人道性和不必要性,引起了世界各国对死刑存与废的反思。从那时起,一些国家相继废除了死刑,但更多的国家保留了死刑。死刑的存与废之争一直延续至今。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认为,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权利。国家用死刑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是极其不人道的行为,是对生命的漠视。死刑不可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同时死刑剥夺了犯罪人进行改造后重新做人的机会。从世界各国死刑存废情况统计分析来看,不少国家在废除死刑后,死罪率并未明显上升,而不少国家恢复死刑后,死罪率也没有明显下降。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死刑难以消除误判的可能性。一旦误判,将无法纠正。主张保留死刑的人认为,废除死刑会贬低被害人的生命价值或社会利益的价值。对极其严重的犯罪处以死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累犯率高达50%以上的事实表明,用自由刑改造犯罪人是一种失败的尝试。作为剥夺犯罪人再犯罪能力的有效手段,死刑仍有存在的必要性。而且,喜生畏死是人之常情,死刑的严厉性决定了其对意欲犯罪者具有强大的威慑力。误判这一缺陷不是死刑所固有的,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慎重对待死刑,可以降低死刑误判的可能性。
从国际趋势来看,废除死刑是一种潮流。但是,废除死刑的国家仍是少数。有些国家曾废除了死刑,经过一段时间的尝试又恢复了死刑。应当承认,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大量减少死刑的适用,是许多国家作出的共同选择。
根据本章的意思,可以这样认为:孔子在二千多年前就明确提出反对死刑的多用、滥用。当然,孔子提出的理由不是现代刑法理论所主张的内容,而是从维护国家统治的角度来说的。
此外,从孔子的回答来分析,他老人家非常深刻地揭示了当时老百姓的特点:跟着社会精英走。社会精英们领着他们向哪走,他们就向哪走。君子指的就是社会精英,小人指的就是老百姓。所以,治理国家和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抓社会精英,抓领头人。只要抓住了社会精英,老百姓就会跟着走,也就抓住了老百姓。社会精英是风,老百姓是草,风吹向哪里,草就倒向哪里。孔子敏锐地洞察到了这一重要信息,并把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法提出来。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情况发生了重要变化。老百姓所受的教育逐渐普及,老百姓的文化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老百姓能够独立思考,独立作出判断,不再跟在社会精英的后边走,不再是社会精英说啥是啥。老百姓独立思考后作出的独立判断,就是民意。民意代表民心。民意代表着老百姓的觉醒。社会精英们不得不反过来跟着民意走。以前是社会精英领导老百姓、领导民意,现在是社会精英顺着民意、跟随民意。这就是时代的变革。在这种情况下,还是根据孔子提出的方法来治理社会,就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了。
【笔者译】季康子向孔子请教治理国家的方法。他对孔子说:“如果大量规定与使用死刑,杀掉那些不守道德、违法乱纪的人,只留下那些遵纪守法的人,怎么样?”孔子回答说:“您治理国家,何必多用、滥用死刑呢?你想要老百姓善良,想让老百姓遵纪守法,老百姓就会变得善良,就会遵纪守法。因为,社会精英们的道德、行为就像是风,老百姓的道德、行为就像是草,风向哪里刮,草向哪里倒。只要抓住社会精英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