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儒家思想改革新探》(论语之重新解释)
(2020-12-10 09: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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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笔者注】本章讲的是对打官司——诉讼的态度。朱熹《论语集注》解释说,范氏曰:“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讼,指在法庭上争辩是非曲直;打官司。笔者认为,狱与讼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刑事案件,一个是民事、行政等案件。本章说的听讼,应该是指审理民事、行政等案件,主要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争议。
孔子对这类民事争议案件的态度很明确,就是希望能从根本上消除争议,让这一类诉讼消失。朱熹则顺着孔子的意思说,要正本清源,从根子上消灭这一类诉讼。笔者认为,这涉及对民事、行政争议等案件的认识。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自人类社会建立国家以来,民事、行政争议等案件就从来没有消失过。从孔子提出消灭诉讼开始,到朱熹提出正本清源继之,直到现代,这类案件不仅没有消失,而且一直存在着,并一直保持着相当大的数量。不是不想消灭这类诉讼,而是消灭不了。这类诉讼是一个客观现象,实实在在的存在着,不因我们不喜欢就不存在了。所以,孔子说的使无讼,只能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幻想。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现象呢?原因很简单,人类是社会性动物,人与人之间相互往来、接触,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同时,逐利是人的本性,不同的个体追逐同一利益时,必然发生争议。只要有人类存在,这类争议就必然伴随左右。怎么解决这类争议?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结果,就是通过国家机器来进行处理,这样做的效果最佳、成本最小。所以,诉讼是无法消灭的。孔子的主张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笔者认为,我们不仅不要想方设法去消灭诉讼,而且要鼓励人们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原因在于:一,诉讼是人类社会创造的最佳争议解决方式。通过这一方式,人们能够和平地解决相互间的争议,避免出现流血冲突。对于人类社会来说,这样做的成本最低。二,诉讼是培养人们法治观念的有效途径。建立法治社会,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法治的基础在于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在于建立秩序与自由的平衡。参加诉讼,能够让人们切身体会到法律的作用,逐渐确立起对法律的信仰,逐渐养成遵守秩序的习惯,在思想上形成法治的观念。三,诉讼是社会保持稳定的“减压器”。如果人们之间的争议大量地、长期地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导致社会矛盾积聚。一旦有风吹草动,这些矛盾就会像火山一样喷发,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灾难性的。通过诉讼,将社会矛盾化整为零,一个一个地加以解决,就会将这一巨大力量消弥于无形。由于大部分矛盾已经解决,即使有少量没有解决,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大的影响。
至于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争议,笔者也是赞成的。笔者认为,调解是诉讼的一种变化形式,其本质仍然是通过国家机构为主导来解决社会矛盾。能调解当然好,不能调解,还是要通过诉讼来解决。
【笔者译】孔子说:“审理诉讼案件,我和别人所做的事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我的特别之处在于,一定要想方设法把诉讼消灭掉,从本源上不让诉讼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