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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子曰:“能以礼让为国乎?。。。”|论语之重新解释--儒教改革的尝试

(2016-10-29 19:47:24)
标签:

文化

分类: 《儒家思想改革新探》

4.13子曰:“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

【李泽厚译】孔子说:“如能用礼制和谦让来治理国家,那会有什么问题?不能够用礼制、谦让来治理国家,又要礼制干什么?”

【笔者注】本章讲的是礼让的作用。礼让,李泽厚先生解释为礼制和谦让。礼制是一种国家制度,谦让是一种人生态度、一种精神,二者不是同一种类的东西,也不是同一层次的东西,把二者并列起来,不合适。而且,后面有一句“如礼何”,却没有提“让”,如果礼与让是并列关系,只提礼,不提让,逻辑上不通。《左传襄公十三年》解释:“让,礼之主也”。意思是说,让是礼的主要精神。因此,笔者认为,本句所说的让,是礼制规范下的让,不是任何情况下的让。让,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把好处给别人,即谦让。自己把好处给别人,自己就得节制。所以,让还有节制的意思。本句中的让,可以解释为谦让、节制。如果自己把所有的好处都给别人,自己怎么办?如何生存,如何生活?这样的人可能有,但很少。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做到让是可以的,但要有限度、有尺度。礼制规范下的让,就是有限度、有尺度的让。这样的让,以国家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称为礼让

    【笔者译】孔子说:“谦让、节制是一种美德,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但是,作为美德的谦让、节制没有权威性、约束力,没有限度、尺度,人们可以谦让、节制,也可以不谦让、不节制,有时候还会过度谦让、节制。谦让、节制成了可有可无、沽名钓誉的东西。所以,有必要用法律制度来规范、引导谦让、节制,使其成为绝大多数人容易接受、遵守的行为规范。能把法律制度规范下的谦让、节制作为治国之策吗?我认为可以,但我没有发现这样做的。不能把法律制度规范下的谦让、节制作为治国之策,法律制度的规范还有什么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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