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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31日,在湖北省鹤峰县走马镇梅坪村四组责任林的山坡上,发现了一具女尸。经当地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和法医鉴定,认定这是一起故意杀人案,死者生前遭到了强奸。经辨认,被害人系附近村庄一位农民的十岁女儿。
2000年,庾明新被湖北恩施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奸淫幼女罪”判处死刑。他内心不服,但没有写上诉状。他不会写,因他近乎文盲,只会写自己的名字。不过,当时他对一切送达的法律文书都拒绝签名。此后不久的一天傍晚,他被告知第二天要执行死刑。于是,他与同监室的三位死刑犯每人吃了一碗红烧肉,坐在板凳上等了一夜。第二天一早,那三位被拉出去了,他被留下了。后来,经过湖北高院的两次发回重审,恩施中院以“死缓”的判决,终使庾明新保留了性命。
庾明新能够保命,除了他的辩护人宋子洲的紧急上访,就是湖北高院认定的“本案具体情况”。到现在为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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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孟庆书的委托,指派杨学林律师担任其被控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了孟庆书,并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同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通过三天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十分清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对本罪的犯罪构成作了如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根据上述法定的犯罪构成,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孟庆书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宝狮龙公司不是以推销商品为名,而是以销售产品为实。
1、公司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现已查明,孟庆书为法定代表人的宝狮龙公司,核准成立时间为2010年6月18日,公司注册和经营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宝狮龙公司采用自产自销和委托生产加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由于产品销量大,委托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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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程幼泽诉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将于2016年11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太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程幼泽目前被羁押在山西省高平市看守所,我与朱孝顶律师将代理程幼泽出庭。
2016年6月10日,山西省公安厅在其官微发布【重要发布】,标题为《晋城“黑老大”高调出狱视频事件主角程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批准逮捕》。此文毫无事实根据地将程幼泽称为“晋城黑老大”,在社会上造成了程幼泽即为黑老大、黑恶势力的印象,给程幼泽造成了名誉损害,给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舆论压力。
早在2009年,山西省公安厅就将程幼泽作为打黑对象了。山西省公安厅作为2009年“8.7涉赌打黑”专案组的组织领导机关,由时任厅长杜玉林亲自指挥,并派省刑侦总队副总队长马润生到晋城督战,与晋城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在2009年12月8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8.7专案组”打掉了以程幼泽为二号要犯的犯罪团伙,并发布了《晋城三个跨境“赌博航母”的覆灭》报道。
2012年9月13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程幼泽有罪,但其所犯罪行既不涉赌也不涉黑。该判决中有十三人被认定犯有赌博罪并处没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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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程幼泽等14名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即所谓“黑老大高调出狱”案,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原定于2016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10月14日,我接到主办法官的电话,说开庭日期延后,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由于事先已经告知程幼泽,我和朱孝顶律师将会在开庭的前一天去会见他。为使当事人避免因开庭日期的变化而不安,我们还是按原计划去会见了他。一见面,程幼泽就说法院已经通知他了。以前也有许多案子遇到改期开庭的情况,大部分法院都是只通知辩护律师,不通知被告人。甚至于有的开庭时间也不通知被告人,以至于有的被告人听到我说“明天就要开庭了”,感到惊奇和茫然。此案能够通知被告人延期开庭,可见阳城法院还是比较在意程序事项的。
为此,阳城法院还专门出具了《延期审理决定书》。文中提到延期审理的两个原因。一是有辩护律师已经收到另案的庭审通知书,与本案开庭时间发生冲突;二是程幼泽的辩护人朱孝顶律师提交的有关申请书,法院认为需要准备时间。
其实,我在听说法院定于10月17日开庭的消息时,就估计难以按期开庭。故我在与法官进行电话沟通时,建议先开个庭前会议。我一直弄不明白,如此具有社会影响的,并且被告人多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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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0日,部分中华律师协会青岛会员与来青的杨学林律师共聚黄岛,齐商共议赵和绪律师在黄岛法院遭遇暴力安检的维权事宜。与会的律师听取了赵律师对当天情况的详细描述,并对细节情况进行了了解。有参会律师提出,8月17日暴力安检事件发生后,黄岛法院安检有一定纠正,与会律师认为,如果黄岛法院就够依法纠正安检所存在的问题,改变对律师安检的不当做法,这是完全值得肯定的。但是对该院那位指挥将赵律师轰出法院的法官普遍感到担忧,自己违法不知却总以为别人病了的心态能做好法官?研讨会中,参会律师特地将涉及安检和律师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进行了归纳,会后将专门致函黄岛法院,将这些法规提供给黄岛法院,希望法院组织当天对赵律师有侵权和无理行为的法警、法官进行专门离岗学习,并写出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具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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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0日,部分中华律师协会青岛会员与来青的杨学林律师共聚黄岛,齐商共议赵和绪律师在黄岛法院遭遇暴力安检的维权事宜。与会的律师听取了赵律师对当天情况的详细描述,并对细节情况进行了了解。有参会律师提出,8月17日暴力安检事件发生后,黄岛法院安检有一定纠正,与会律师认为,如果黄岛法院就够依法纠正安检所存在的问题,改变对律师安检的不当做法,这是完全值得肯定的。但是对该院那位指挥将赵律师轰出法院的法官普遍感到担忧,自己违法不知却总以为别人病了的心态能做好法官?研讨会中,参会律师特地将涉及安检和律师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进行了归纳,会后将专门致函黄岛法院,将这些法规提供给黄岛法院,希望法院组织当天对赵律师有侵权和无理行为的法警、法官进行专门离岗学习,并写出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
具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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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林按语:雷政富的不雅视频事件发生后,其被司法机关认定犯有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雷政富受贿的数额是316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是300万元。本人作为雷政富的二审辩护人,对该300万元是否构成受贿进行了仔细研究,发现无论从事实上看还是从证据上看,无论从法律上看还是从学理上看,都不能认定是受贿。为使各位了解这300万元到底是怎么回事,现将我的辩护词中涉及到该300万元的部分发表,以供参考、研究和讨论。如各位对此案感兴趣,也可阅读网络链接的辩护词全文】
正文:
一审判决认为:“雷政富明知肖烨等人设局敲诈,仍找到在其辖区有工程项目的明某向肖烨公司支付所谓的借款”,以此认定雷政富受贿300万元。一审法院的上述基本观点,与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其论证思路,体现了主观推测甚至于“类推”的思维方式,因而是错误的。
1、雷政富受贿的基础事实不存在。
从本案证据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