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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文/李清

  11月26日,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一名4岁男童被3条狼狗活活咬死。12月2日起,当地公安部门已对呼和浩特市内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行为开展集中清理整治行动。(据12月1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3条狼狗扑向一名4岁男童……笔者实在无法想象现场惨状,但类似新闻则不断闪过脑海。关注社会新闻者都能知道,近年来恶狗咬死人的新闻,可以说在各地是屡有发生。笔者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让惨剧一而再地上演?

  事实上报道中说了,呼和浩特市对于犬类管理是有相关规定的,但该市的养犬管理规定实施了四年多,却并没有起到显著的效果。笔者以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地方法规没有“牙齿”,是没有威力的“纸老虎”,才是造成恶狗咬人的最根本原因。如果呼和浩特市有关部门让养犬管理规定得到了严格执行,还会有今天的惨剧发生吗?

  恶狗的饲养者康某被刑拘了,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处。有愤慨的网友提出,去年美国加利褔尼亚州一名妇女因为饲养的两条狗咬死邻居,被以谋杀罪判处了终身监禁,对康某也应当给予最重的惩罚。但在笔者看来,比惩罚肇事犬主更重要的,是对当地的养犬管理作深刻反思。有明确养犬管

已推荐到博客首页,点击查看更多精彩内容北京地铁里的美女(2009-12-14 11:18)

  文/李清

  如果让我用一个字来概括北京地铁的特点,我能给的答案只能是毫无悬念的“挤”。与其他城市相比,拥挤的样子是相似的,挤的方式却各有不同。其实北京的地铁,也不是什么时候都挤、每个方向都挤,拥挤有一定的生理周期。由于城市规划的不合理,在北边的回龙观、东边的通州等地,建设了规模巨大的“睡城”,每天早上上班的“rush hour”,13号线从北向南的方向,乘客经常要等三辆车才能上去,反方向的车则像一些人的专列。到了下班的时候,情况则反过来。

  很多人不愿等到第三辆车来再上——第三辆车也可能早已是沙丁鱼罐头,唯一的办法就是努力挤上车去。有人说,中国人都自私,不关心他人。我觉得应当否定这样的说法,至少我就经常把排在我前面的人推上去,自己却不上车——下一辆车来时,我将是第一个上车的。搞笑的一次是,一位美女挤上了车,车厢的门却关不上,她真诚地哀求留在站台上的我,“你挤一挤我吧”,于是我用力把她往车里推,结果自己的胳膊差点被门夹住,吓出了一身冷汗。要知道,北京地铁的门可是夹死过人的。

  最牛的是一位以前的女同事,当时怀孕挺着大

  文/李清

  据调查,我国以烟草冠名的希望小学有17所。去年地震后,四川灾区建立了一所“四川烟草希望小学”,不仅屋顶上有明显的“中国烟草”的标识,楼下的一块石板上还写着“立志奉献社会,烟草助你成才”。12日召开于清华大学的“烟草广告、促销与赞助”模拟听证会上,一些对上述现象感到痛心的专家提出,烟草企业慈善赞助的根本目的是树立企业的正面形象,进而达到推销其产品的目的。只有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才能降低烟草使用,特别是减少青少年的烟草使用。

  加大控烟工作力度、反对烟草企业作广告促销,无疑非常必要。不过,对于烟草企业捐建希望小学,我个人以为,这件事本身是烟企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而任何人和任何企业,都不但有进行慈善捐助的权利,更应当因这类行为受到鼓励。

  文/李清

  12月10日的中青报“青年话题”刊出一篇奇文,题目叫《买不起房有那么重要吗》。文中提出,“买不起房子”成为很多青年人的共鸣,主要是因为有一部分青年人买得起房,另一部分买不起,造成了心理落差。但归根结底,在大中城市能够上网的这些年轻人,仍是高端中的一部分,他们的生活,比起8亿农民和农民工来说已经是享受了。文章最后的结论是,把“买不起房”当做当前社会的主要问题是错误的判断,“中国的问题和社会矛盾不在于那些网络上叱咤风云的城市小年轻,而是在农田里默默忍受的那些老实巴交沉默寡言的人”。

  如果分开来看这篇文章中的内容,不能不说有不少观点颇有道理。比如,买不起房与买得起房的年轻人之间,确实存在着心理落差。中国也确实存在着相当大的城乡差距,农民和农民工的收入不高。甚至作者提出的,刚参加工作没几年买不起房很正常,大城市的土地资源是有限的等,笔者也都能表示同意。然而,作者却抓住某些表面现象大加批判,甚至故意玩障眼法和逻辑游戏,并且硬把可比性不强的东西拉到一起,就不能不得出荒谬、误导的结论了。

  一些年轻人买不起房

  文/李清

  网友曝光:昆明市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的一名女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群众时拿水果刀削橙子。4天后,建设局实名回帖,称调阅了监控录像,情况如实,他们已对该工作人员给予了严肃的批评。(12月6日《春城晚报》)

  对此事件,笔者最好奇的是:建设局在调阅监控录像时发现女工作人员确实“手拿橙子和水果刀”,马上就得出她确实服务态度差的结论,给予其严肃批评,这说明了什么呢?要知道,笔者刚看到“削水果”标题时,以为是则正面新闻呢。

  为什么?因为女公务员手上的橙子,不一定是削给自己吃的,完全可以是给来访者削的。如果那样,单位领导完全不该批评她。然而现实却是,尽管网友只是贴出了“手拿橙子和水果刀”的照片,建设局便能很轻松地判断出事情的性质,女公务员并没有被冤枉。或许是因为干部给来访群众削水果,在现实中基本上不可能发生。这才是最大的遗憾。

  媒体曾经报道,安徽省濉溪县农民张其均的女儿因被医院输错血而死,为讨说法他在医院、政府、司法部门间跑了几百趟,“见过上百个干部,只有一个干部起身给我倒了一杯水”。笔者不知道有

  文/李清

  甘肃省著名的高考状元县会宁,全县由家长陪读的学生有1万多人。陪读家长“上至年逾古稀的爷爷、奶奶,下至而立之年的父亲、母亲”,甚至将县城的房价推高到直逼省会兰州。会宁五中校长王天杰认为,庞大陪读大军的出现,“深层次的原因是城乡教育不均衡,家长为追求优质教育资源,不惜勒紧裤腰带”。当地教育局则一直试图填平城乡教育不均衡的鸿沟,各种计划和项目一个接一个出台。(《中国青年报》12月4日)

    正如当地一位民办教师所说,会宁人渴望教育的心情,就像“渴望老天下雨一样”迫切。如果乡镇的学校能和县城一样好,他们就没必要非离开家乡,在县城租房“蜗居”陪读。当地政府努力推进教育均衡化,应该说是有必要和正确的。然而在笔者看来,填平了城乡教育鸿沟,并不能消灭“陪读”现象。

    家长之所以去“陪读”,其实不是因为县城学校更好,而主要是为了照顾孩子生活。当然,不否认那些陪读家长多是重视孩子教育的。但报道中告诉我们,在会宁县的中心乡镇学校周边,陪读同样蔚然成风。而如果到网上搜一下就会发现,在云南大理的山

  文/李清

  深圳市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裸体官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11月26日《扬子晚报》)。

  数年前商务部曾公布数字:“4000名贪官卷走了500多亿美元。”人均1亿人民币。中央党校高新民教授的说法很尖锐:“你的配偶、子女都出国、办了外国护照,那你在国内做事什么意思,就算没其他问题,但是作为一个领导天天教育群众要坚决拥护,要有理想信念,要爱党爱国家,可是随后拉开一个架子往外跑,你说的话群众能相信吗?”这番话很能赢得共鸣,相信大部分公众都会认为,“裸官”根本不是能不能当正职的问题,而是能不能当官的问题。

  然而,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者,不能担任公职。认为“裸官”有“原罪”,固然从情感上

  文/李清

  关于读书月以及读书的意义,这些天各方面已经说了很多。在别的城市、别的媒体上,也一直有人谈读书的好处,劝人多从读书中吸取营养、获得熏陶。然而我却发现,大多数的人在谈到读书时,都倾向于强调人文方面,比如建议多读历史书。而在我看来,其实我们读书的视野,完全可以超越人文之外。

  我并不否认人文的重要性,更不反对多读人文类图书。相反,无论是历史、哲学还是文学方面的人文书籍,都应该被广泛阅读。只是,我们的读书和吃饭一样,不能“偏食”。人文类的书要看,那些跟人文关系不大的书——主要是科学类书,也应该受到关注。

  中学里既有语文、政治、历史等科目,又有数学、物理、化学等科目,大学则分为不同的专业。当然,不需要所有的人都能“文理兼通”,但一个人应该拥有较全面的知识,早已是一个社会共识。然而我们在实践这一点的时候,却往往只要求学理科、工科的人也去读点人文类书籍,而很少想到和提出,大家都应当多读些科学方面的书。

  人文类的书更受欢迎,出版和销售量更多,是有原因的。毕竟,科学方面的书,大多只适合于相关领域的

  文/李清

  河北大名县委县政府的大院内,除了几间上世纪90年代建的平房外,大部分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的,还有一些是1921年的房子。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介绍说,现在有好几处楼房因为实在过于危险,已被弃用;县委书记王晓桦说:“有房子,能办公,不就行了吗?让大名老百姓脱贫才是当务之急。”当地流传着一句话:“最好的房子是学校,最高的大楼是医院,最破的房子是县委县政府大院。”

  近些年在许多地方,政府新建豪华办公楼已成风气。大名县的医院、学校有大楼,县委县政府却在旧房子里办公,可以说是一道“另类”景观。

  不过,笔者以为还是应谨慎地表示敬意为好。因为一个地方没建新的政府大楼,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县里早

  文/李清

  原XX市怀柔县商委主任陈某,被控在几年前用公款购买一套超标商品房,检察机关以贪污罪对其提起控诉。法庭上陈某辩称,房源、购房资金渠道都是由领导决定的,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案件审理过程中,前任商委主任、现怀柔某领导证实,陈某曾请政府给他解决住房问题。怀柔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陈某的行为请示过领导并得到过批准为由,判决陈某无罪。

  众所周知,构成贪污罪需要有主观犯罪故意。陈某以公款为自己购买商品房,按照其本人和上级领导的说法,是请示过领导并得到过批准的。然而,陈某并非“擅自”私用公款,是否就能证明他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呢?再作进一步追问,请示过上级领导,就可用公款给自己买房吗?

  报道说,陈某的住房问题,是上级领导商定的解决办法:房子可由商委解决,钱可从下属公司欠商委的钱中解决。从表面上看,陈某随后用公款为自己买房,不过是在“奉命行事”。然而笔者想问的是,作为商委上级的某领导个人,有没有权力决定商委的公款,乃至相关公司欠商委的钱的使用呢?笔者以为是没有的,因为那些钱并不属于领导个人。如果只要上级领导同意,一个单位的公款就可用于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