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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灭亲刑法大修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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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大修“亲亲相隐”是法治进步吗?
作者:吴永麟
此次修法,对程序正义的追求和加强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其中。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一条规定引人注目: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认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即家属有权拒绝所谓的“大义灭亲”。(《南方都市报》08-25)
据报载,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的规定,可以追溯到中国传统儒家所宣扬的“亲亲相隐”。这个经典表达出自《论语·子路篇》: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楚国叶城大夫叶公说,本地有个人,他的父亲强取他人之羊,他出庭指证了父亲的罪行。当地人认为,这是公道,合乎正义。孔子反驳说:“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我们家乡那些正义之人的做法是:父亲犯罪,儿子不会作证。儿子犯罪,父亲也不会作证。这样的容隐才是正义的;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也可找到“亲亲相隐”的影子,这就是亲属拒证权。
刑法大修“亲亲相隐”,这是法治的一种进步。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是法治的一种人性化,是对家园文化的尊重。家园文化来源于一种家庭文化,家庭文化的核心是对亲人的关爱与保护,这种爱对社会来说是带有自私性的,爱可以包容罪与罚,包容丑陋与过错。母亲可以包容儿女的过错,儿女不嫌父母丑,这是家园文化的一条底线。
“大义灭亲”对于家庭良好关系的维持来说,是弊病众多的,儿女在法庭上指罪父或母,如果儿女是被强制出庭作证的,一方面可能会变为讹证,另一方面会破坏家庭爱的归属感,试想,当父或母被儿女指证成为囚犯,锒铛入狱,当父或母出狱之后,再回到家中,父母和儿女间会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失去爱的归属感,失去包容罪与罚的爱,将是何等的冷漠、对立或敌视?这对一个家庭来说,一种灾难性的打击。
从法律上确认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是社会的一种人本关怀,是对这家园文化的一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