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由其抚养成人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2020-04-29 0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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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本法说所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王某芬与刘某祥离婚时,王某芬的女儿已经成年,应视王某芬的女儿与刘某祥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王某芬与刘某祥离婚并不会改变二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互有继承权。故笔者认为,王某芬的女儿对刘某祥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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