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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由其抚养成人的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2020-04-29 0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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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离婚律师
  【案情】

   1998年,王某芬(带着2岁的女儿)与刘某祥(带着5岁的儿子)重新组成家庭,2018年,王某芬与刘某祥因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2020年,刘某祥突发疾病去世。

  【分歧】

   对于王某芬的女儿对刘某祥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实务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芬的女儿没有继承权。理由是王某芬与刘某祥已经离婚,故刘某祥的王某芬女儿的关系也予以解除,故其对刘某祥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芬的女儿有继承权。理由是王某芬的女儿是由王某芬与刘某祥共同抚养至成年的,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某芬与刘某祥离婚,并不影响王某芬女儿与刘某祥之间的关系。

   【评析】

 对于王某芬的女儿对刘某祥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本法说所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王某芬与刘某祥离婚时,王某芬的女儿已经成年,应视王某芬的女儿与刘某祥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王某芬与刘某祥离婚并不会改变二人之间的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互有继承权。故笔者认为,王某芬的女儿对刘某祥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龚谷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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