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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

(2020-04-29 06: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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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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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城阳离婚律师
【案情】

男方以其一方名义借款后,与女方离婚,约定将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并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后男方债权人发现离婚协议内容,债权人在1年内立即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全部归女方的约定。

【分歧】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否适用于离婚协议,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1、撤销权不适用于离婚协议。撤销权源于合同法,但离婚协议系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协议行为,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财产的交易和转让行为,因此离婚协议应受《婚姻法》调整,不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2、撤销权适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财产分割部分亦应适用合同法撤销权的规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关系处理及财产分割双重内容,其财产分割部分虽因身份关系而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但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部分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亦属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如夫妻一方恶意通过离婚协议方式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亦应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予以处理。综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适用撤销权制度。但是本案中的撤销权是否成立还需要具体分析,主要审查债务人是否有恶意实施了减少责任财产的行为,如果女方系因承担了全部的子女抚养义务,而共同财产有限,才约定将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那么就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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