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订婚后同居未领证彩礼应否返还

(2020-04-28 06:26:35)
标签:

青岛律师

青岛离婚律师

李沧区城阳区黄岛区

即墨平度莱西胶州律师

崂山区市北区市南区

分类: 青岛离婚律师
【案情】

康某和邹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邹某开出礼单约定彩礼,后经过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酒席,也支付了彩礼,双方就同居在一起生活了,但一直没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后因日常生活琐事,康某和邹某解除了同居关系,后康某要求邹某返还彩礼。

【分歧】

关于彩礼是否能够返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说,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是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

第二种意见:康某和邹某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不存在结婚的事实,如果收了彩礼,在双方结束同居关系的时候,男方有权利要求退回彩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给付彩礼后,若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彩礼,其形式是一般赠与,实质上是以将来缔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双方就没有结婚,发生的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所以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另一方应当返还。

二、在现实中,存在男女双方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因为现在婚姻法不认可的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相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想当于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在双方感情破裂、同意结束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按照法律规定,女方也应当返还。但是对于在双方共同生活花掉的彩礼部分,可以不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康某和邹某未领取结婚证,双方不存在结婚的事实,邹某应返还康某彩礼。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张婧瑾 屈丽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