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全部由“情人”继承的遗嘱是否有效
(2020-04-12 09: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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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管某与杜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但丈夫杜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与一女子赵某同居生活。后丈夫杜某患癌症住院,住院期间一直由妻子管某等近亲属照顾。杜某逝世前立下书面遗嘱,将其个人财产全部由“情人”赵某继承。
【分歧】
本案中杜某将其个人财产全部由“情人”赵某继承的立书面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遗嘱有效,因为杜某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遗嘱无效,该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且情人赵某在杜某生前未尽扶养义务,不应获得遗赠。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杜某所立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其对财产的处分违反了民法总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杜某基于情人关系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赵某,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其次,杜某生病期间,情人赵某未予以照顾,其妻子管某等近亲属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该遗嘱损害了妻子管某等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财产继承权。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徐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