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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女友的大额钱款能否要求返还?

(2020-04-12 09:3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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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系某高校大学生,刘某系当地一公司老总。刘总去某高校参观时与李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恋后,李某先后看中某国际品牌的化妆品需要3万元、某轿车25万元,由于李某还是学生,拿不出这么一大笔钱,便找男朋友刘总商量,希望得到刘总的帮助。刘总考虑两人的恋爱关系,且考虑到李某答应毕业后就嫁给他,便先后转账28万元给李某。不料,李某毕业时觉得刘总一个50多岁丧偶老男人配不上自己,遂提出要与刘总分手。刘总同意分手,但是要求李某返还28万元借款。

【分歧】

本案中,对于李某应否返还刘总的28万元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总无权向李某索要返还28万元。李某在大学期间的美好年华都给了50多岁丧偶的刘总,对李某的青春造成极大的损失,刘总对李某的资助不应该索回,且刘总当时把钱给李某时,没有明确说明这笔款项是借给李某的,基于他们那时的恋爱关系,这笔钱款有刘总赠与给李某的意思。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属于实践性行为,一经完成,是不可撤回的,所以李某不应该返还刘总的28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总给付李某的28万元属于目的性赠与,现在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刘总可以要求李某返回28万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中,28万元是借贷还是赠与,在双方都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分析李某占有该笔款项的原因以及款项数目的大小。28万元数目较大,李某仅凭双方具有恋爱关系就推定该款项属于一般性赠与,是不符合常理的。恋爱中的赠与目的性是非常明显的,刘总是在李某答应毕业后与其结婚,才把28万元给付给李某的,是目的性的赠与。

《合同法》中仅规定了一般性赠与和附义务的赠与,并没有明确条款规定目的性赠与。目的性赠与是学理上的一个概念,是指赠与人基于特定目的而为的赠与。如果将目的性赠与合同完全视为一般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极为不公平。一般认为,附义务赠与和目的性赠与均为赠与的不同类型,属于一般赠与的例外情形,且不具有无偿性,在目的性赠与的目的不能实现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刘总在赠与李某28万元时虽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目的,但是基于两人的恋爱关系及所赠与数额较大,且李某承诺毕业后要嫁给刘总,可以认定刘总对李某的赠与不是无偿的。

综上所述,李某提出与刘总分手,导致刘总赠与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可以撤销对李某的赠与,要求李某返还28万元。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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