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山法院:九旬老父重病缠身 两个儿子甩手不管
作者:小西 简森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关爱老人、服务老人,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一年来共审理涉及老年人案件120多起,调解80余起,维护了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近日,仓山法院审理了一桩九旬老父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赡养费的案件,仓山区法院依法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林某金,1927年出生。被告一林某强,1952年出生;被告二林某伯,1955年出生。原告是两名被告的亲生父亲。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自己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收入,且身患尿毒症等多种疾病,每月需自付治疗费数千元,生活起居及住院治疗均系三儿子照顾并支付费用。被告一、被告二均已成人立户,但却对原告不管不顾,原告曾多次要求两被告分别承担赡养义务,但两被告均予以拒绝。现原告诉求:判令两被告分别每月向原告支付基本生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共4000元。
被告一辩称,该案件想通过某老年协会调解;被告二辩称,原告房屋出租租金和投资分红每月可收入上万元,足够原告生活费和其他费用开支,无需由被告承担各种开支,故近年来没有赡养父亲。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其妻(已去世)生育三个儿子,现均已成年。原告身患多种疾病,在某医院进行一次血液透析治疗等相关费用约需350元,除医保报销外,个人支付部分金额。原告的经济收入确有困难,要求三个孩子各承担部分赡养费无可厚非。
仓山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原告林某金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身患多种疾病,原告要求被告林某强、林某伯支付赡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法院根据本案情况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原告每月所需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生活费用及被告收入情况与负担能力。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林某强和被告林某伯应每月各向原告林某金支付赡养费600元,在当月的15日前支付。(仓山法院)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