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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法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 产权登记欠缺确权受阻

(2016-12-20 14: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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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青岛离婚律师
闽清法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 产权登记欠缺确权受阻

作者:庞俊洁

    甲某与乙某婚后按揭购买了一套房产A,两人一起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买房后不久,甲、乙两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婚后购买的房产A归乙所有。乙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产A归乙所有,并请求法院判决将房产证办理至乙名下。法院经审查后发现,该房产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须经依法登记始发生效力,而预告登记仅是一项保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故原告的确权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告乙在法院多次释明法律后,决定撤回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甲、乙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书”中处分的房产A仅有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登记为权利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故上述凭证并不发生物权取得的法律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还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乙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取得了房屋A的完全所有权,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闽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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