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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传销案,辩护人为什么要找当地律师合作?

(2022-11-01 11:35:30)
近期,团队在河南焦作市办理的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在两名员工取保候审后尚处于公安侦查阶段。按辩护人初拟的辩护思路,希望案件阻却和消止在公安侦查阶段。因为案件沟通的需要,辩护人找到了当地律师合作共同办理该案。

河南焦作传销案,辩护人为什么要找当地律师合作?

(河南焦作市地标建筑)

沟通,是律师执业的主要反映形式。

我们常说,律师执业主要反映形式有三种:一是沟通,二是文书,三是出庭。三样都很重要,各有特点和所长,任何一种都不能偏废,任何一种都是建立在专业和技术之上。

沟通是人和人之间、人和集体之间思想与内容的传递和交流。但从律师来看,因为加入了法律与专业的元素,以及沟通对象是办案机关和主办人,这里的沟通具有一定效力和影响意义,沟通也就常被法律界称之为交涉、谈判。

好的沟通可以打消办案人的疑惑与不解;一次有准备的沟通可化案件被动为主动;一次恰到好处的交涉也可能让案件消止于某个诉讼阶段。沟通在每个阶段都适用,不同阶段有不同要达到的目标和使用频率。

公安侦查阶段,好的沟通可让案件消止侦查活动。当案件事实尚未完全查清、因客观因素搜集证据尚存一定的困难、案件主办人对案情认识还不明朗、或案中专业知识复杂和各种关系交织一起,这时案件主办人在有显著经验的人提示或沟通下,对案件认识或某环节阶段性看法上,很可能就会按成熟的意见方向定调。

因此,对于案件主办人尚还认知模糊或充满疑惑的时候,有同类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参与之沟通、交涉和谈判,应该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沟通也是建立在彼此信任基础上的。

差的或不是恰到好处的沟通,也可能促进案件往不利侦查,反而把案件作实。如果双方缺乏一定信任或在双方甚少了解基础上的沟通,可能效果不太理想。

甚至,双方缺乏了解和互信的沟通,各自仍按自己的方向僵持下去,还会陷入沟通僵局,没有持续下去的通道。尤其在内地某少数基层公安机关,因为当地语言和文化习惯因素等,有的办案人员保守偏执,对于外地律师沟通持反感和警惕态度。而辩护人凭自己之力不可能一时半会就能改变办案人员的这种姿态。

如果双方彼此间有一定信任、又事前有准备、专业技术上到位的沟通,那么可能决定着案件侦查走向,甚至影响着结局。这是由于案件事实本身在认定上就存在边界,而边界走向往往和人的认知有关。

例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的办理,对于外围参与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第第(五)款规定,可以视为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也可以视为不对传销组织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而实际案例来看,没有视为对传销组织建立扩大起到关键作用人员,要么被取保候审、不再继续侦查,要么作了不逮捕或不起诉处理。而一旦有证据支持视为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移诉至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最后十有八、九都会判决有罪,并获刑。

这是由于条款在立法上的边界模糊,及经济罪名行政和刑事双评价交叉地带、随着证据搜集变动所决定的。

因此,在公安阶段的沟通,通过一些证据和材料,能够证明外围参与人员不具备主观上故意让案件消止在侦查阶段、不再继续下去,也就成了多数辩护人争取沟通与交涉的目标。

当然,这里必须得明确一点,笔者所指的沟通完全不是为了关系去搭建的通道、更不是去为了“勾兑”;而是为了彼此建立一定信任关系内外律师组合有理有据有节的交涉与谈判;是为了建立在高度专业、熟悉案情、深谙出罪原理由当地律师搭线、由外地律师主导指挥下让侦查让步的胜诉之辩。

河南焦作传销案,辩护人为什么要找当地律师合作?

(辩护人张元龙在河南焦作市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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