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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两度两争取会见的案件,取得检察院的不捕

(2022-10-17 16:15:57)

不捕取决于检察院主办人内心确信。由德恒广州张元龙团队办理的东莞市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昨天收到消息,一位犯罪嫌疑人取得不逮捕,嫌疑人予以释放,回到了自己的公司岗位。

案件报至检察院逮捕阶段,时间很短,只有七天审查时间,由检察院主办人根据公安查明的案情判断是否具备基本的犯罪事实和基础的证据,依据法律,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具犯罪事实,并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足以防止发生(五种)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因此,是否逮捕,一是判断是否有基本犯罪事实和基础证据证明;二是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至于社会危险性有五种情形,主要常用的是第(三)种情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具体适用上由主办人内心把握。但在辩护实务中,律师主要关切的是第一部分,案件是否真实存在犯罪事实和是否有证据证明。

团队办理的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件,经过律师两度两次申请会见“嫌疑人移送至看守所,律师会见依程序预约”,详细了解案情和作必要的调查分析。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要辩护要点集中在于犯罪嫌疑人给付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财物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及取得竞争优势;此外,就在于对犯罪嫌疑人作“不了解内情”的剥离式辩护。对于未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取得竞争优势上,相关参照典型案例是2018年通过申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物美集团“张文中案”。

还好本案,团队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和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两次约定主办检察官沟通,取得一定的效果,其中一位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捕决定,给予释放。

 团队两度两争取会见的案件,取得检察院的不捕

团队两度两争取会见的案件,取得检察院的不捕
(不捕文书及释放证明)

在感谢检察官举持正义同时,但仍留了点遗憾,检察院不捕,公安仍可能移诉。因案情重大,案件涉及某超大型企业的高管,后续案件仍需付出努力,希望争取到案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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