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欧盟知识产权局驳回“MARICONPERDIDO”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绝对禁止理由

标签:
艾萨博睿欧盟商标绝对禁止注册理由 |
- 因其法律复杂性和重要性,本案提至欧盟知识产权局扩大上诉委员会审查
- 最终认定争议商标申请“MARICON PERDIDO”具有侮辱同性恋的含义,可能被西班牙大部分公众认为具有冒犯性。
-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同性恋群体对“MARICON”的使用,实质消除了其具有的冒犯意味。
扩大上诉委员会近日公布第R 2307/2020-G号决定,详细分析了《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第7(1)(f)条——禁止违反公共秩序或公认道德原则的商标注册——的适用条件。决定中列明“公认道德原则”的认定标准,依该条驳回注册的相关公众范围,以及与言论自由的关系等。
案件背景
2020年5月5日,Turner Broadcasting System Europe
Limited申请注册欧盟文字商标“MARICON PERDIDO”,指定使用在第9类(视听产品)和第41类(娱乐服务)上。需要指出的是,该申请提交之日,早于热门电视娱乐节目《Maricón
Perdido
2020年11月25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依《欧盟商标条例(第2017/1001号)》第7(1)(f)条和第7(2)条规定,驳回争议商标在全部商品和服务上的申请。驳回理由:文字标识的含义——“无药可救的基佬”,是一种粗俗和具有冒犯意味的表达。审查员认为争议标识不仅会冒犯指定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群体,甚至对于在日常生活中看到该标志的其他公众也会产生被冒犯的感受。
2020年12月4日,争议商标申请人提出上述,主张虽然“MARICON PERDIDO”曾经是“西班牙语用来描述‘无法通过再教育成为异性恋的男性’的一种恐同表达”,但现在已经同性恋群体的使用而逐渐演变成一种自嘲表达,即被描述的对象本身已经接受了“MARICON”一词。
考虑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上诉委员会将案件提交给扩大上诉委员会进行审理。2024年11月25日,上诉委员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上诉请求。
结论
扩大上诉委员会同意审查员的意见,认定争议标识具有恐同侮辱含义,侵害自然人尊严,违背公认道德原则,可能导致对西班牙大部分公众的冒犯。
在陈述决定理由部分,扩大上诉委员会引用在先判例“FACK JU GÖHTE”案(案件号:C-240/18 P)和“COVIDIOT”案(案件号:R 260/2021-G)的判决,其中对如何认定“公认道德原则”的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并阐明了“言论自由”原则在商标争议中的作用。
关于申请人主张驳回结论适用的绝对禁止注册的法律规定错误,扩展上诉委员会认为:
- 争议商标的相关公众包括:使用争议标识的商品和服务的目标消费者群体,以及虽然非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触到该商标的其他社会公众。
- 因为争议商标是由西班牙文字组成的单词,因此相关公众应特别包括说西班牙语的公众,包括未满18周岁的儿童和青少年。
- 至于争议商标的文字含义:“MARICON”的意思是“同性恋”或者“女性化的”,是一种具有侮辱性的表达。而“PERDIDO”则是指沉迷坏习惯的人。在这一点上,扩大上诉委员会较审查员更甚一步,认定对争议商标含义的准确理解是“无药可救的基佬(hopeless faggot)”。
-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即“同性恋群体”自己也在使用“MARICON”一词,因此其负面和冒犯含义已经渐渐消除。扩大上诉委员会同意审查员的上述意见,认定在争议商标提交申请之日,该词语不仅仍然对大部分西班牙公众具有冒犯性,而且对“西班牙同性恋群体”的许多成员也构成冒犯。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公开出版文章中提到“MARICON”一词由LGBTQ群体创造,也因为电视节目《Maricón Perdido》的流行而为公众了解。但委员会同时指出,该词的真正含义取决于,谁说、如何说、和在什么背景下说。因此,当这个词被该群体之外的人用以指称男同性恋者时,仍然是不能被允许的。
- 争议商标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声称其本人即属于被审查员列入的可能被争议商标冒犯的公众群体),不影响本案应适用绝对禁止注册理由条款的决定。
- 这一绝对禁止注册理由(“违反公共秩序或公认道德原则”)构成对言论自由原则的合法限制。
评述
与扩大上诉委员会此前在“COVIDIOT”案中的意见一致,本案决定再次澄清了适用“违反公认道德原则”理由驳回商标申请的评估因素。此外,扩大上诉委员会在决定中也阐明适用该驳回理由时如何确定“相关公众群体”的标准,以及以普通公众的容忍和敏感度标准确定“道德上可接受”的标准。
争议商标在热门节目《Maricón Perdido》首播前提出申请这一事实,可能也影响了扩展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该节目在公众中大受欢迎,并强调了节目名称所具有的讽刺意味。但是这一证据,并未消除争议商标具有的冒犯意味,特别是当LGBTQ群体之外的人使用该词语时。
注:本文首次于2025年1月17日发表在WTR网站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elzaburu@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