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质疑修改产品说明书合法性的“合法利益”概念问题(C-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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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2012年10月18日,施普雷森林(德国)小黄瓜生产商协会向德国专利和商标局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修改受保护地理标志“Spreewälder Gurken”的相关产品说明书:在受上述地理标志保护的小黄瓜的生产工艺中使用特定食品添加剂。
Hengstenberg是一家小黄瓜生产商,对上述修改申请提出异议,主张上述修改可能导致受保护地理标志的淡化。该异议被驳回,理由是原告企业位于争议地理标志受保护地域范围之外,缺少“合法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关联。
原告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主张《2012年11月2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计划的条例(第(EU)1151/2012号)》(后被《欧盟第(EU)2024/1143号条例》取代——译者注)缺少对“合法利益”概念的明确定义。因此,德国受理法院决定中止案件审理,请求欧洲法院就“合法利益”概念、对受保护地理标志所涉产品说明书修改申请提出异议的身份资格等问题,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欧洲法院指出,虽然欧盟条例未对“合法利益”进行明确定义,但已有在先案例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分析。为正确适用这一概念,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应对法律条款和概念起源进行解释。其次,应当结合与“合法利益”有关联的上下文,确定其内容。最后,应当分析欧盟条例所追求的目标。
《欧盟第1151/2012号条例》第49(3)和(4)条以及第53(2)条,表明了条例所追求的目标:从增加“任何自然人(any natural person)”一词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是不对该条款的适用施加任何限制。因此,“合法利益”的概念,并不局限于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或食品的生产者。
通过涉案条款上下文,欧洲法院回顾了《欧盟第1151/2012号条例》建立的权力划分制度,一项名称成功注册为受保护地理标志需要两个部门的审查:首先由成员国接收并审查申请,认为符合注册条件的,提交给欧盟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提交的申请作出批准注册决定。可见,对注册条件的审查,主要由成员国进行。而条例第49(3)和(4)(c)条规定,成员国应审查提交的异议申请是否符合第10(1)条规定的理由。因此,成员国审查针对受保护地理标志的注册或实质修改提出的异议时,应允许尽可能广泛的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异议,只要其因争议注册或修改受到经济影响——受益或受损。
至于立法起源,欧洲法院指出,注册程序条款规定,允许“任何合法有关的自然人或法人”对申请提出异议。从欧洲法院在先案例,可以将其解释为,包括存在合法经济利益(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欧盟条例寻求建立产品的原产地和生产工艺等相关的质量计划。
就这一点而言,欧洲法院认定,欧盟条例的目的在于,避免滥用受保护原产地名称,损害已经为保证质量水平而付出巨大努力的生产者的合法利益,因为最终会直接损害受保护产品的消费者利益。
【评述】
从欧洲法院提出的从三个最相关部分进行分析可以清楚了解,欧洲法院主张对《欧盟第1151/2012号条例》的“合法利益”概念作广义解释。
一方面,为保证受保护产品的质量以及生产工艺符合要求,允许任何有合法利益相关的自然人和利益方对其注册或实质修改提出异议或上诉。
相应地,裁定也禁止受保护地理标志的产品的生产者,为追求竞争优势,通过对产品说明书的实质修改降低产品质量。
因此,“合法利益”,包括,合理推定可能因产品说明书的修改而受到经济影响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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