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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电子通信领域处理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个人数据的问题(C-746/18)

(2024-07-26 13:17:01)
标签:

艾萨博睿

欧洲法院

经典案例

数据保护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审理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爱沙尼亚受理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所涉数据保护问题作出初步裁定。

除其他犯罪行为外,本案被告还被指控以欺诈手段使用他人银行卡。

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依据是,警方根据从其电子通信中获取的数据完成的报告。

获取数据的程序符合爱沙尼亚国家法律——《电子通信法》,其中规定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留与用户通信相关的数据。

涉案数据包括特定时间段内被告名下的电话号码和多个IMEI号码的相关数据。这些数据是经检察机构批准后,从电子通信服务提供者处获取的。

一审判决被告罪名成立,上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就诉讼法律问题提出申诉,其中包括,质疑法院采纳警方从电子通信服务者处获得的数据完成的报告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受理法院向欧洲法院咨询的问题包括:(1)主管机构访问公民电子数据是否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干涉,并因此限于打击严重犯罪行为时适用;(2)可访问的数据规模是否应与干涉基本权利的严重程度相称;(3)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是否可以作为干涉用户隐私的正当理由;(4)爱沙尼亚检察机构是否可被视为有权查阅用户电子数据的独立机构?

 

结论

首先,为回答前两个问题,欧洲法院查阅爱沙尼亚《电子通信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服务提供者普遍和不加区分地保留任何类型犯罪可能相关的通信数据(traffic data)和位置数据(location data)(在此基础上,可以确定通信的来源和目的地,通信日期、具体时间、持续时长和通信性质等,以及通信使用的设备和通信频率,等等);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电子通信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的指令(第2002/58/EC号)》的相关条款。

与在先前类似案件中的裁定一致,欧洲法院认定,《欧盟第2002/58/EC号指令》,禁止成员国法律,为预防目的,规定普遍和不加区分地保留上述数据。

只有为公共利益目的,才能访问电子通信数据。因此,应结合所追求的公共利益目标,判断(因访问数据行为导致的)干涉的严重性。

基于以上分析,鉴于爱沙尼亚《电子通信法》规定的访问用户的通信数据和位置数据,构成对《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7条和第8条所赋基本权利的严重干涉,因此,根据相称原则(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只有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防止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动和措施,才能访问上述数据。

然而,裁定指出,仅仅获得与用户的居民身份相关数据,未与其通信信息相关联的,不构成对基本权利的严重干预,因为不能从这些数据推断出用户的私人生活内容。这种情况下,可以为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一般刑事犯罪行为等目的而进行干预,不限于严重犯罪行为。

欧洲法院认为,依爱沙尼亚《电子通信法》,其允许保留的数据,无论其规模大小,已能够准确推断被保留数据的用户的私人生活,包括其习惯、日常生活、居住地和活动,等等。

至于最后一个问题,即爱沙尼亚检察机构是否可被视为独立的行政机构,有权授权警方访问用户的电子通信数据,欧洲法院确认,《欧盟第2002/58/EC号指令》禁止成员国立法赋予检察机构此种权力。

尽管检察机构有义务独立行动,但事实上,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具备中立立场,因其在法庭代表公诉机关,是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

因此,欧洲法院得出结论,爱沙尼亚检察机构不能行使可能影响用户隐私权的访问数据等事先审查行为。

最后,裁定指出,缺少检察机构的审查,不能以之后进行的审查(如由法院进行的审查)来弥补,因为独立审查必须在开始时进行,即在访问用户的私人数据前进行,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存在紧急情况。

 

评述

欧洲法院对本案的裁定,与此前类似争议的结论一致,再次明确其立场,即反对国家通过立法允许普遍和不加区分地保留电子通信数据,例如本案中的爱沙尼亚法律的情况。西班牙法律《20071018日,第25/2007号法令》也有类似爱沙尼亚法律的规定。

本案裁定确认,可以为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任何类型的刑事犯罪行为的目的,授权访问用户的特定电子通信数据——不能依此推断出用户的私人生活内容的数据。

然而,因访问电子通信数据导致对用户的隐私权和基本权利的干涉,所以只能限于严重刑事犯罪情形。即,应遵守相称原则。

欧洲法院并未明确何种刑事犯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范畴。因此,很明显,这一问题将留给成员国自己决定。

 

参考

欧洲法院第C-746/18号裁定

【数据保护】电子通信领域处理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个人数据的问题(C-746/18)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elzaburu@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数据保护】电子通信领域处理与刑事诉讼有关的个人数据的问题(C-7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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