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成员国国家过渡保护问题(C-35/21)

标签:
艾萨博睿欧洲法院典型案例地理标志 |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保加利亚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何理解《2012年11月2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质量计划的条例(第(EU)1151/2012号)》(已被《欧盟第(EU)2024/1143号条例》取代)第9条的规定,作出初步裁定。
本案争议双方是Konservinvest OOD 和Bulkons Parvomay OOD,后者主张前者的商标使用行为侵犯其享有的地理标志“Lyutenitsa Parvomay”权利(“Lyutenitsa”是保加利亚特产食品名称,由胡椒、番茄、茄子或其他蔬菜等制成的糊状物或酱汁;“Parvomay”是保加利亚原产地地区名称)。2013年3月14日,Bulkons申请注册该地理标志。保加利亚专利局依《保加利亚商标和地理名称法》,于同年7月3日,批准Bulkons成为该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
保加利亚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如果所涉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争议双方均属于同一原产地范围内的本地生产商,涉案受保护地理标志仅取得在该国的国家保护,且侵权争议行为发生在该成员国地域范围内(本案即保加利亚),欧盟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此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本国法律解决有关侵权争议问题。
受理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初步裁定:尽管存在《欧盟第(EU)1151/2012号条例》,是否允许成员国国内法作为该条例的平行法律,规范依据成员国国内法注册的、并因此仅在该成员国内受保护的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
【结论】
通过本案裁定,欧洲法院对如何理解《欧盟第(EU)1151/2012号条例》第2条、第5条和第9条的规定做出解释。
欧洲法院总结本案争议问题是,对于属于《欧盟第(EU)1151/2012号条例》规范的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如果一成员国内有注册和保护此类地理标志的国家系统,能否以此认定,该成员国可适用其本国相关法律,规范上述地理标志的侵权争议?
欧洲法院首先指出,《欧盟第(EU)1151/2012号条例》的核心立法目的在于,确保农产品质量。如果允许成员国法律就已属欧盟条例规范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等进行平行管辖,并允许使用依照其本国更为宽松的条件而获得注册的相关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则可能损害依欧盟条例注册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的基本功能——质量保证功能。因此,应当理解为,属于《欧盟第(EU)1151/2012号条例》规范的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应排除适用成员国国家法律规范。但对于欧盟条例规范之外的其他地理标志或原产地名称,例如不具有质量保证功能的其他地理名称等,符合成员国国家法律规范条件的,可适用该国家法律进行管辖。
欧洲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争议地理标志并非普通地理来源名称(即“仅用于突出产品地理来源,无论该产品的特定特征如何”),而是类似其他受《欧盟第(EU)1151/2012号条例》保护的地理标志,是具有质量保证功能的地理标志(即“产品的特定质量或特质与其所标识产地之间具有直接联系”),因此,属于该欧盟条例规范范围。
欧洲法院得出结论,“《欧盟第(EU)1151/2012号条例》应当理解为,同一成员国国内贸易商之间因生产侵犯依该成员国国家法律注册的地理标志导致的侵权争议,如属于欧盟条例规范范围的具有质量保证功能的地理标志,排除适用该成员国国内法律进行规范”。
【评述】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欧洲法院对《欧盟第(EU)1151/2012号条例》第9条做出的解释。欧洲法院认定,欧盟条例的立法目的,并非在成员国规范系统之外提供一个补充系统,而是建立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统一规范系统并提供全面保护。
《欧盟第(EU)1151/2012号条例》第9条规定,成员国可以(由其全权负责)给予过渡性国家保护,直至根据《欧盟第(EU)1151/2012号条例》对注册申请做出批准或驳回的决定为止。欧洲法院认为,如果理解为成员国可以继续保留自己的注册和保护制度并与欧盟条例并存,则该条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另外,允许成员国国家系统平行管辖,可能损害确保有关农产品质量保证的目标。
最后,在评价国家“平行”保护地理标志系统是否可行的问题上,欧洲法院的裁定也有重要意义。法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排除在具有质量保证功能的地理标志(落入《欧盟第(EU)1151/2012号条例》规范范围)的登记和保护问题上并行实施成员国国家系统。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elzaburu@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