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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计算机程序反编译和被许可人权利问题(C-13/20)

(2024-06-21 11:47:56)
标签:

艾萨博睿

欧洲法院

典型案例

计算机程序

反编译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本案争议涉及,计算机程序被许可人对程序进行反编译的行为认定问题。

比利时公共机构Selor(本案被告),负责选拔政府机构各公共服务人员并提供指导。

Top System(本案原告),自1990年以来,一直是Selor的合作公司,为其提供“使申请能够在线提交和进行后续处理”等IT开发和维护服务。

为此,Top System基于其框架软件“TSF”开发了几个应用程序,并通过协议方式授权Selor安装和配置新开发环境,以及将Selor应用程序的源代码集成并迁移到新环境中”。

协议运行期间,因部分应用程序使用框架软件“TSF”的问题引起争议,起诉至比利时法院请求审理。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比利时上诉法院收到Top System的上诉请求后,决定中止案件审理,请求欧洲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初步裁定:

 

  1. 为纠正影响程序运行错误,Selor(被许可人)反编译全部或部分计算机程序,是否属于对被许可程序进行的正当行为;
  2. 为纠正错误而反编译被许可程序的购买者是否应当符合《1991514日,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第91/250/EEC号理事会指令》(已被《20094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第2009/24/EC号)》取代6条规定的要求?

 

结论

欧洲法院首先澄清《欧盟第91/250/EEC号指令》第5(1)款的含义。该条规定,“在缺少具体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第4(a)(b)款所述行为,如果对于合法收购人根据其预期目的使用计算机程序(包括纠错)是必要的,则无需权利人授权”。

进行反编译的目的是从目标代码中重建程序的源代码,二者都受著作权保护,因此有可能产生相关程序的第三个版本,即“准源代码(quasi-source code)”,而该版本又可经过编译成为允许该程序运行的目标代码。

裁定指出,反编译行为可以看作是对源代码的复制和对源代码形式的翻译;因此,该行为属于计算机程序专有权范围。

然而,考虑到《欧盟第91/250/EEC号指令》第5(1)条的规定,如果是出于使用相关程序的需要,购买者无需取得程序权利人的授权即可行使该指令第4(a)(b)款所列行为:(a)以任何方式或任何形式,永久或临时复制全部或部分计算机程序;(b)翻译、改编、编排或进行其他改变。

欧洲法院认定,计算机程序购买者有权反编译(全部或部分程序),“以纠正影响其正常运行的错误,包括禁止影响使用该程序的其他应用程序正常运行的功能,等纠正行为”。

至于第二个问题——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购买人)是否需要符合《欧盟第91/250/EEC号指令》第6条规定的要求,欧洲法院指出,《指令》第6条对计算机程序权利所有人的专有权做出例外限制,规定为确保该程序与独立创建的程序之间的互操作性而进行的必要代码复制或代码形式翻译等行为,无需取得权利人的事先许可。(6条 “反编译”,1. 如果实施第4(a)(b)款规定的代码复制和代码形式翻译等行为,是获得实现独立创建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的互操作性所必需的信息所必不可少的行为,则无需权利人许可,但应满足以下条件:(a)这些行为是由被许可人或有权使用程序副本的其他人实施,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其实施;(b)前款(a)所指的人无法事先直接获得实现互操作性所需的信息;并且,(c)这些行为仅限于原始程序中为实现互操作性所必需的部分)。可以看出,虽然都是对计算机程序权利人专有权的限制,指令第5条和第6条的目的是不同的:第5(1)款的目的是,确保相关程序的合法购买者能够按照预期目的使用该程序;而第6条的目的在于,确保独立创建的计算机程序与其他程序的互操作性。因此,第6条规定的要求,并不当然适用于第5(1)款规定的例外情形。

据此,欧洲法院裁定,为确保相关程序按照预期目的正常运行,购买者无义务遵守第6条的要求,但仅有权为纠正错误目的,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此类反编译,并在适用情形下,遵守与该程序著作权权利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条件。

依照欧洲法院的裁定,考虑欧盟指令第5条的内容和目的,进行反编译应符合特定的前提要求:

 

  • 该行为是合法购买者为正常使用计算机程序目的所必须,即为纠正“错误”;
  • 具体合同条款不得禁止纠正错误的行为;
  • 对程序进行反编译的购买者,不得将反编译结果用于纠正错误之外的其他目的。

 

评述

本案讨论了对全部或部分计算机程序进行反编译的行为是否属于《欧盟第91/250/EEC号指令》第4(a)(b)款规定的情形,即,被许可人为纠正程序错误而实施的正当行为。欧洲法院认为,出于纠正错误的目的,无论许可协议是否禁止,被许可人均有权进行必要的反编译。

 

参考

欧洲法院第13/20号裁定

 

【著作权】计算机程序反编译和被许可人权利问题(C-13/20)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elzaburu@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著作权】计算机程序反编译和被许可人权利问题(C-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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