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最低限度援助规范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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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7条第1款规定标准的国家资助(State funding)构成国家援助(State aid),依条约第108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通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但该条约第109条规定,欧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可以决定不受该通知条款约束的援助类别。依条约第108条第4款,欧盟委员会可以就国家援助类别划分问题进行立法。《2015年7月13日,欧盟理事会关于特定类别的横向国家援助适用<<span lang="ZH-CN">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7条和第108条的条例(第(EU)2015/1588号)》中,欧盟理事会依《运作条约》第109条,规定“最低限度援助(de minimis aid)”——在一定时期内向同一企业提供不超过特定数额的援助,属于上述类别之一。由此认定最低限度援助不符合《运行条约》第107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不受通知条款约束。
2023 年 12 月 13 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关于最低限度援助适用<<span lang="ZH-CN">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 107 条和第 108 条的条例 (第(EU)2023/2831号)》,并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第(EU)2023/2831号条例》对其生效前已经批准的援助有追溯力,但前提是此类援助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全部条件。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向个人提供的、符合《2013年12月18日,欧盟委员会关于最低限度援助适用<<span lang="ZH-CN">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第107条和第108条的条例(第1407/2013号)》规定条件的任何最低限度援助,不属于《运作条约》第10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因此免于《运作条约》第108条第3款的通知义务。
《第(EU)2023/2831号条例》的生效带来的新特点是:
- 提高了单一企业在任何三年期间可获得的国家最低限度援助上限,从200,000欧元提高至300,000欧元。
- 2026年1月1日起,成员国应在提供援助后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或欧盟一级的中央登记处记录已经提供的最低限度援助的信息。记录的信息应包括:受益人的详细身份信息,援助金额,批准日期,批准援助的主管局,援助方式和欧洲联盟经济活动统计分类(NACE分类)的对应类别。中央登记处的建立方式应便于公众获取相关信息,同时确保遵守欧盟数据保护规则,包括必要时对特定内容进行假名化(pseudonymisation)处理。
- 为确保成员国按要求登记最低限度援助信息,运营最低限度援助计划的金融中介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成员国报告该季度收到的,截止该季度最后一日批准的最低限度援助总额。
《第(EU)2023/2831号条例》的初步施行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止。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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