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向欧盟领域外出口欧盟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商品问题(C-1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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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希腊主管机构向欧盟委员会报告,注册地位于丹麦的数家企业向欧盟领域外的第三国出口标有受保护原产地名称“Feta”,“Danish Feta”和“Danish Feta cheese”的商品,但实际上该出口商品并不符合受保护原产地名称“Feta”的商品规格要求。
希腊主管机构和欧盟委员会请求丹麦主管机构禁止上述出口行为,因为其已违反欧盟法律。丹麦方面拒绝了该请求,认为争议行为并未违反欧盟法律,因为争议商品完全用于出口至相关原产地名称不受保护的第三国领域。
请求被拒绝后,欧盟委员会向该成员国发出理由说明书,并要求停止争议侵权行为。在答复中,丹麦坚持其意见,因此欧盟委员会向欧洲法院起诉,主张:
争议行为违反《2012年11月2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农产品和食品的质量问题的条例(第(EU)1151/2012号)》第13条的规定;以及,
丹麦违反了真诚合作原则(the principle of sincere cooperation)。
希腊和塞浦路斯加入诉讼并支持欧盟委员会的上述主张。
【结论】
欧洲法院认定,丹麦政府未阻止丹麦乳制品生产商在不符合受保护原产地名称“Feta”的商品规格要求的产品上使用该名称,违反了其应承担的义务。
欧洲法院认为,《欧盟第1151/2012号条例》第13(1)(a)条文字表述的“任何使用(any use)”,包括在欧盟境内制造并计划出口至欧盟领域外第三国的商品上使用相关受保护原产地名称的使用行为。
因此,在欧盟境内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受保护原产地名称(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或受保护地理标志(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如果该商品不符合所使用名称或地理标志的规格要求的,即使该商品仅用于向欧盟领域外第三国出口,仍然侵犯了相应知识产权。
欧洲法院驳回第二项诉讼请求,理由是与第一项诉讼请求实质相同,即被告未遵守成员国义务的问题。鉴于现有证据未发现丹麦政府鼓励非法使用受保护原产地名称“Feta”的行为,而仅仅是未能阻止,因此,丹麦尚不构成违反“真诚合作原则”。
【评述】
欧洲法院通过本案判决明确了成员国承诺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权利的相应义务。
成员国有义务防止或阻止任何非法使用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行为,包括争议商品在欧盟领域内销售,和在欧盟境内生产并用于向欧盟领域外出口的情况。
因此,欧盟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与特定地理区域的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相关的生产者为提高产品质量所做的努力能够得到回报,以及,消费者能够获得相关商品的正确信息,特别是有关商品质量保证的信息。
综上所述,成员国未履行相关义务,不仅破坏了欧盟有关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所追求目标,也有损于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消费者权利。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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