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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品中使用他人商标的问题

(2023-08-18 11: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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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萨博睿

商标

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对该商标的专有权,即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商标。这是商标法律的基本原则,保护商标的核心功能——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

然而,商标的这一核心功能也意味着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并非对该标志的绝对垄断,而是存在限制。有些限制明文规定在法律之中:如《西班牙商标法》第37条,《欧盟商标条例》第14条;其余则由法院通过具体案例加以明确。

法院判例中,有一类涉及商标权与自由表达权之间的冲突矛盾。例如,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于信息传播、戏仿(parody)、或就业或社会需求等目的而使用商标。另外,在著作权作品中使用他人商标,也属于这类情况。

后者所述情形,例如,特定商标商品,作为故事情节的一部分在文学作品、电影或电视作品中出现。在绘画作品中出现商标图案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比如,波普艺术大师安迪·沃霍尔的著名作品《金宝汤罐头》和《五个可口可乐瓶》等。

但并非所有的商标权人都对艺术作品中使用其商标的行为无动于衷,特别是当它(商标)构成作品标题组成部分,可能用以识别作品时。一个非常著名,也是被后来案件反复引用的案例是,著名的芭比玩偶制造商Mattel, Inc.公司向美国法院起诉MCA 唱片公司。起因是后者1997年出版的一张专辑中,包含丹麦组合Aqua的一首名为《芭比女孩(Barbie Girl)》的歌曲。

Mattel, Inc.公司主张被告的歌名侵犯其商标“Barbie(芭比)“专用权,争议歌曲的歌词损害商标声誉并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然而,一审和二审均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诉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使用商标“Barbie”构成戏仿,而非进行商业性使用,因此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合理使用例外。法院指出,使用商标“Barbie”并非为了识别生产来源,而是用以识别音乐作品——歌曲《芭比女孩》。

西班牙法院对这类争议也做出过相同判断。阿利坎特省法院2013718日判决及之后最高院20151230日的终审判决均认定,英国电影《Ironclad》在西班牙传播和放映期间使用西班牙语翻译名称《Templario》的行为,不侵犯西班牙注册商标“Templario”的专有权。两审法院都认定,争议行为(使用与注册商标一致的单词作为电影名称)并非为了指示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而是用以指示作品,而“指示作品的名称,不属于商标权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在这类争议中,法院更倾向于保护艺术创作权。并且,法院会区分一项标志在贸易活动中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于特定经营者,与其他竞争者加以区别的商标性使用,和作为智力创作的识别元素的识别性使用。此外,这种解释方式,也符合《欧盟商标条例》的精神,正如其序言第21自然段所述,“第三方为艺术表达之目的而使用商标,只要该行为同时符合工商业领域的诚信原则,就应当视为合理使用而为法律所允许”。

 在作品中使用他人商标的问题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elzaburu@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在作品中使用他人商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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