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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认定商业活动具有误导性的要求(C-435/11)

(2023-04-21 11:35:57)
标签:

艾萨博睿

欧洲法院

反不正当竞争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Team 4是一家旅行中介公司,为英国学生团体在奥地利Innsbruck举办滑雪课程和冰雪节。Team 4与奥地利酒店集团达成床位配额协议,酒店承诺为Team 4提供独家服务。然而,酒店违反了协议义务,通过另一家公司(CHS)预订床位。

因不知情,Team 4印制分发广告册,其中提到了酒店提供独家服务的情况。CHS认为手册中的独家声明内容具有误导性,而Team 4辩称在准备广告内容时,已经做到“职业要求的尽职义务(professional diligence required)”,而且在手册发出之日,其并不知晓该酒店与CHS之间存在的协议内容。

CHS起诉Team 4的上述行为构成不公平商业活动。但是,奥地利法院驳回起诉,认定Team 4已经遵守了“专业勤勉”的职业要求,因为其依据与酒店签订的独家服务协议确保床位预订,并且可以合法预期协议对方(酒店)会履行其协议义务。

依《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内部市场企业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商业活动的指令(第2005/29/EC号)》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项商业行为违反专业勤勉要求,严重歪曲或可能严重歪曲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则应认定存在不公平。另外,该指令第6.1条规定,如果一项行为提供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其本不会做出的交易决定,该行为应视为具有误导性。

奥地利最高院受理后,请求欧洲法院澄清,认定一项商业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是否只需要审查是否符合欧盟指令第6.1条规定的情形,还是同时也需要考察商业行为人是否履行了指令第5.2条规定的“专业勤勉”要求?

 

结论

欧洲法院裁定,一项商业行为存在《欧盟第2005/29号指令》第6.1条规定的情形,即应认定其具有误导性,应予禁止,无需同时证明行为人未履行指令第5.2条规定的“专业勤勉”要求。

 

评述

为理解本案裁定结论,需要首先了解欧盟关于规范不公平商业行为的指令的立法目的——规范贸易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该指令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立法精神和目标。在这一问题上,本案裁定的重要意义在于,法院明确指出,应当依照上述指令第6.1条的规定,评估一项商业行为或广告宣传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笔者认为,这说明判断一项商业行为或广告宣传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质的最重要标准是,目标消费者如何看待该商业行为和广告宣传。

从民法角度而言本案的其他影响至少还包括,首先,广告主实施其做法或制定广告的主观意图,并不重要;其次,广告主是否已尽其所能或尽职避免误导性行为的发生,也不影响判断。这种情况下,最明确的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如何理解。因此,如果广告宣传提供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者即使广告信息是正确的,如果消费者对该信息的理解导致其产生误解的,该广告宣传行为或商业行为即为不公平,无论相关广告主是否已在其行动中履行尽职职责,也不考虑其实施相关行为或制作广告的主观意图。

 

参考

欧洲法院第435/11号裁定

 

【反不正当竞争】认定商业活动具有误导性的要求(C-435/11)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beijing@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反不正当竞争】认定商业活动具有误导性的要求(C-4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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