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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销售奢侈品牌商品(ECLI:ES:APA:2013:3546)

(2023-04-28 10:02:43)
标签:

艾萨博睿

欧洲法院

商标侵权

不正当竞争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阅裁定全文(西班牙语)。

 

背景

数家奢侈品和高端化妆品公司集体起诉互联网销售商Ibérica S.L.,主张后者侵犯其驰名商标。被告主要通过(www.outletbelleza.comwww.outletbelleza.es)两个网站销售商品。

【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销售奢侈品牌商品(ECLI:ES:APA:2013:3546)

经西班牙竞争保护委员会批准,原告通过经其审核筛选的经销商系统在西班牙销售商品,以维护其商品形象和声誉价值。原告认为,被告并不属于其选定的经销商系统成员,也不符合该系统的选择要求,因此被告未经许可销售原告商品的行为侵犯原告享有的商标权,不当利用原告商标的驰名属性和声誉以及为维护商标声誉做出的巨大努力。

欧盟商标法院以权利用尽原则为由驳回起诉。但是,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请求,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要求被告停止销售争议商品,赔偿因侵权造成的损失。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对原告要求认定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的驳回决定。

 

结论

法院驳回了有关“使用互联网销售本身就是对商标形象的损害”的主张。判决指出,在线虚拟商务活动,具有无时间限制、方便查询商品信息、能够进行价格比较等优势,因此有助于改善经销商提供的服务。但上诉法院认定,本案被告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构成侵权。

首先,法院对“奢侈化妆品领域基于特定标准进行选择性经销的模式,是否属于维护商标声誉的一种措施”这一问题作出分析。判决指出,为维护特定商标作为一定质量水平的标志代表在特定细分市场所形成的地位,除了产品本身的质量水平和制造商通过广告和营销等巩固其在该领域的地位之外,也可以通过选择特定的销售方法,以确保在销售场所展示商品的方式能够提高其正面形象。批量经销模式下,商标权人无法确保其商品在恰当的条件下进行销售,销售点的展示方式可能贬低商品声誉,损害商品的“高端形象”,进而使商品的本质受损。

其次,法院对“原告与其经销商签订协议中包含审核标准等条款,是否足以保障其商标功能”的问题作出回答。尽管原告商品可以与其他品牌商品同时在销售点陈列,但要求向互联网用户展示涉案商品的方式应有助于提升该商品形象,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这一要求可以理解为,不得将原告商品与具有不同性质或较低质量水平的商品一并展示,甚至不得出现在同一展示区,除非原告商品与其他低质量的一般商品之间能够充分隔离。

第三,判决也回答了“网站域名是否也会影响原告商标的形象和声誉”的问题。本案中,法院注意到通过域名“outletbelleza(beauty outlet,美丽折扣店——译者注)足以了解,被告的商业经营形式与提供精致和独家服务的经营模式是完全相反的。法院认定,网站使用的名称给消费者的印象是,销售的商品是已经停产、库存剩余或已经过时的,或者因为存在某种瑕疵,例如正常销售条件下通常与产品或品牌相关的服务已被取消等,而降价销售的商品,而这与品牌希望推广的形象完全相悖。

基于审判初期的专家评估报告,法院判决被告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对原告商标形象和声誉造成的损失(专家评估的最低营业收入的2%2,878.4欧元);如果存在许可授权,本应收到的许可费(预付款12,000欧元,加最低营业收入的6%,即8,635.23欧元),总计赔偿20,635.23欧元。

 

评估

电子商务的兴起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加上其能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更多的销售机会,这一过程中必然会产生风险。不加区分地混合展示和销售高度多样化类别和细分市场的不同商品的网站激增,可能会对特定商标的声誉和形象产生严重影响。然而,这种销售行为的非法性,并非仅仅因为选择互联网销售商品——这与目前将互联网提升为商业交易的理想渠道的主流态度是相矛盾的,而是其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时所提供的销售环境。法院为确定互联网转售行为是否适用权利用尽一般原则或法律本身规定的例外情况,提供了一种基于具体案件事实的解决方法。即使同为高端商品,这一结论也可能因以下事实而发生变化:商标权人自己建立经销网时设定的条件与互联网销售该商品的条件之前的差异比较。考虑到商标的核心功能之一是提高商品声誉,这一事实将成为左右判断结论的关键因素。

 

参考

阿利坎特欧盟商标法院第ECLI:ES:APA:2013:3546号判决

 

【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销售奢侈品牌商品(ECLI:ES:APA:2013:3546)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beijing@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商标侵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销售奢侈品牌商品(ECLI:ES:APA:2013: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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