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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确定一项商业活动具有误导性的考量因素(C-281/12)

(2023-03-31 10:44:47)
标签:

艾萨博睿

欧洲法院

反不正当竞争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意大利公司Trento Sviluppo Centrale Adriática,同为COOP分销商组织成员,共同组织了多种产品的促销活动,其中一款产品是笔记本电脑,促销页面写有“降价最高达50%以及其他优惠”。一名消费者在促销期间去商店购买,但当他下单购买这款电脑时,却被告知该产品缺货。

该消费者对Trento Sviluppo Centrale Adriática两家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其广告行为具有误导性,违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内部市场企业对消费者的不公平商业活动的指令(第2005/29/EC号)》第6.1条,构成不正当竞争。依该条款,一项活动提供虚假信息或可能欺骗普通消费者的信息,以及在任一种情况下,导致或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他本来不会采取的交易决定的,该活动即被认定具有误导性。

一、二审法院均判定消费者胜诉,被告公司遂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无法确定适用《欧盟第2005/29/EC号指令》第6.1条所要求的条件的范围,因此,请求欧洲法院明确,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应为叠加适用,还是只要满足第一个条件(提供虚假信息或可能导致消费者受骗的信息)即足以适用该条款?

 

结论

《欧盟第2005/29/EC号指令》第6.1条所列举的条件应叠加适用,即只有一项商业行为不仅包含了虚假信息或可能欺骗消费者的信息,并且可能导致消费者做出他本来不会采取的交易决定的,该商业行为才被认定为误导性行为。此外,“交易决定(transactional decision)”包括与购买或不买商品的决定直接有关的任何决定。

 

评述

此次判决所涉争议是该领域经常出现的热点问题。广告主常常会通过宣传库存不足或缺货的商品做诱饵,以吸引消费者光顾商店。只要能唤起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兴趣,就足以达到广告主的目的。

本案判决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重点。其一,欧洲法院明确指出,认定一项商业活动具有误导性的条件要求是叠加适用的。因此,不仅需要相关广告宣传的信息是虚假的或可能欺骗(消费者),并且该宣传可能导致消费者作出其本不会采取的交易决定。不过,这也为诸如,所谓的“广告炒作(advertising hype)”等提供了法律支持,尽管所有炒作都或多或少包括一些不实之词,但消费者并不会因此改变其决定,因为他们一般都会将广告宣传视为炒作。

本案判决的另一个重要之处在于,欧洲法院对“交易决定”这一概念的解释,即法院认为,这里的决定还包括购买商品的准备行为,例如消费者前往商店或进入商店。换种说法,法院认为,这一概念不仅包括购买商品的决定,还包括与购买商品相关的所有决定,即进入特定商店的决定。这产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结论,即不要求消费者已经实际被误导;相反,仅仅具备引起错误的可能性,就足以确认一项商业行为具有误导性。

 

参考

欧洲法院第C-281/12号裁定

 

【不正当竞争】确定一项商业活动具有误导性的考量因素(C-281/12)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beijing@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不正当竞争】确定一项商业活动具有误导性的考量因素(C-2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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