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盗版】言论自由不能成为侵犯著作权的借口(4039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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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2005年至2006年间,瑞典居民Fredrik Neij和芬兰居民Peter Sunde Kolmisoppi被发现参与组织、管理、编程、投资和运行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互联网文件共享服务网站之一“海盗湾(The Pirate Bay)”。网站使用“比特流(BitTorrent)”协议提供服务,允许用户互相交流种子文件(torrent files),这些文件实际上相当于互联网链接。之后用户可以在“海盗湾”之外,通过共享种子文件交换数字内容。
【结论】
上述两名主要运营人被指控共同行使了违反《瑞典著作权》规定的犯罪行为。公诉人指控两名被告的行为——提供链接到种子文件的数据库,包括检索和下载种子文件的可能性,以及为希望共享文件的个人提供具有追踪功能的工具用于联系其他用户,等等——增加了他人将种子文件上传到“海盗湾”的可能。
被告辩称,应当由用户本人为其上传行为和与他人分享种子文件的行为负责,“海盗湾”应被认定为符合《瑞典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服务提供商。
2009年4月17日,斯德哥尔摩地方法院判处两被告一年有期徒刑,并与其他共同被告一起支付总额约为330万欧元的赔偿。
2010年11月26日,瑞典上诉法院将两名被告的有期徒刑降为6个月和8个月,但将共同承担的赔偿额增加到500万欧元。
2012年2月1日,瑞典最高法院驳回被告上诉。
随后,被告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上诉,指出上述刑事判决侵犯其享有的《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依其主张,互联网和信息社会内通信的基本原则即暗含了为在用户之间传输不受保护文件提供自动服务的权利,并补充说,争议判决以他人使用“海盗湾”的行为而判决被告有罪,这侵犯了被告接收和传递信息的权利。
在本案判决中,欧洲人权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主张。法院重申,《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保障的是,在互联网上接收和传递信息的权利,包括传输受著作权保护作品,因此,争议判决确实干涉了上诉人的言论自由权利。但是,法院继续指出,瑞典法院实施的这项干涉是事先已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欧洲人权法院必须对同时受《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保护的两项权利——上诉人通过互联网分享信息的权利,和著作权人享有的免受他人侵犯其著作权的权利——之间产生冲突时进行权衡。
法院最终认定,瑞典法院对这类案件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案件涉及的信息不享有与政治表达和议论同等水平的保护,而且遵守《著作权法》和《欧洲人权公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本就是限制上诉人言论自由的重要原因。
【评述】
虽然《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规定了言论自由权利,但并非任何情况下均没有限制的绝对权利。与其他权利一样,它也自有其限制:即可能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产生冲突。
关键在于确定所传递和交换的信息类型,因为言论自由不能自动视为优先于知识产权的权利。
本案判决再次明确了“通知-删除”制度的重要性,未能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受著作权保护文件的,可能导致被处以刑罚。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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