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主张驰名商标淡化风险的举证责任(C-3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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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萨博睿欧洲法院商标反淡化 |
【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阅裁定全文。
【背景】
2006年3月9日,Environmental Manufacturing公司申请注册一项共同体商标(现“欧盟商标”,如图一所示),指定第7类“用于木材和绿色废物的专业和工业处理机器;专业和工业木材削片机和碎纸机”等商品。
图一 争议商标申请
Elmar Wolf公司依数项在先驰名法国图文商标和驰名国际图文商标(如图二所示),对上述申请提出异议。
图二 在先引证商标
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OHIM,现“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裁定,上述商标之间存在混淆误认风险。Environmental Manufacturing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上诉。普通法院判决维持上诉委员会的裁定结论,特别指出,如允许争议商标注册,可能造成对在先驰名商标的淡化风险(risk of dilution)。就这一问题,普通法院参考欧洲法院对Intel Corporation案(第C-252/07号)的判决——其中欧洲法院认定,应由在先商标权利人举证证明,在后商标的使用可能侵害在先商标的显著区别性(淡化风险)。普通法院还指出,不能要求在先商标权利人举证证明已经实际发生了上述侵害结果,只要证明未来可能造成这一侵害发生,即符合举证要求。最后,法院指出,也无需在先商标权利人举证证明,使用在后商标可能影响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行为。
后案件上诉至欧洲法院。
【结论】
欧洲法院不同意普通法院的结论,重申,正如该院在此前案件的判决,为证明使用在后商标已经或可能侵害在先商标的显著区别性,应证明在先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所针对的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行为发生了实际或潜在的变化。由于普通法院并未就争议商标是否满足这一要求作出判断,因此,欧洲法院判决普通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故而推翻其判决,但未就案件本身表达立场。
【评述】
本案判决不仅再次肯定了欧洲法院在Intel Corporation一案(第C-252/07号)判决中的立场,同时也明确为避免注册或使用类似商标损害在先驰名商标的显著特征,在先驰名商标权利人应当遵循的标准,即在先商标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在后商标的使用已经改变了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行为,或者将来很有可能发生这种变化。此外,应进行“概率分析”,并考虑相关商业领域的行业惯例做法。
但是,欧洲法院并未明确,如何评估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行为是否发生了变化,也未指明使用何种评估方法,例如,概率分析的性质等等,因此受理法院仍需要就案件全部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后,自己进行判断。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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