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不得依据同一专利权的两项不同上市许可申请多个补充保护证书(C-4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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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Sanofi拥有一项保护活性成分(厄贝沙坦)的欧洲专利。基于该专利,Sanofi获得了两项上市许可。第一项上市许可针对药品“Aprovel”,只包含活性成分“厄贝沙坦”。第二项上市许可针对药品“CoAprovel”,包含活性成分“厄贝沙坦”和该基础专利未保护的另一种活性成分(某种利尿剂)。基于这两项上市许可,Sanofi获得了两项补充保护证书,一项是“厄贝沙坦”,另一项是“厄贝沙坦”和“氢氯噻嗪(利尿剂)”的组合。
为销售上述两种药品(“Aprovel”和“CoAprovel”)的仿制药,Actavis在英国起诉,质疑第二项补充保护证书(厄贝沙坦”和“氢氯噻嗪”的组合)的有效性。受理案件后,(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司法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何理解《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医药产品补充保护证书的条例(第(EC)469/2009号)》第3.a条和第3.c条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欧洲法院指出,《欧盟第(EC)469/2009号条例》第3.c条排除了已经获得过补充保护证书的产品再获得第二项补充保护证书的可能,但其允许同一项专利保护下的多个产品,只要各个产品均属于该条例第3.a条规定的该基础专利权的受保护产品,即可申请多个补充保护证书。
然而,欧洲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因为首先,受基础专利保护的活性成分(厄贝沙坦)即为该专利的核心发明;其次,涉案的第二项上市许可针对的药品所包含的另一活性成分(氢氯噻嗪),并非基础专利的受保护活性成分。考虑到上述情况,欧洲法院最终判定,鉴于涉案的数项补充保护证书所涉及的产品全部或部分相同(均包含“厄贝沙坦”),因此,应予禁止颁发多项补充保护证书。
【评述】
本案判决再次肯定了欧洲法院于同一天发布的Georgetown University II案(C-484/12)判决确定的原则,即一项专利保护数个不同产品的,各产品可单独获得补充保护证书。欧洲法院同时明确,类似本案情况,如果(在前一基础专利中)未受保护的活性成分是符合《欧盟第469/2009号条例》第1.c条要求的其他专利的保护主题,因该其他专利包含了不同于第一项补充保护证书所依据的基础专利的新的创新内容,因此可以作为申请新的补充保护证书的基础专利。
【参考】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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