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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禁止相同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的例外(C-482/09)

(2022-04-22 09: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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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萨博睿

欧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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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一样,欧盟法院的裁决对于理解欧盟法律规范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和预测价值。艾萨博睿(ELZABURU)每年初汇总发布前一年欧盟法院典型案例,并对每一案例进行简要点评,以期对客户和合作者理解欧盟知识产权规范有所助益。鉴于中国客户和合作伙伴的重要性,我们尝试以每周一案的方式发布典型案例的中文版,方便中国伙伴及时获知相关最新信息


背景

Budjovický Budvar, národní podnik公司(以下简称“Budvar”)自1973年起在英国市场销售“BUDWEISER”牌啤酒商品。而Anheuser-Busch Inc.公司(以下简称“Anheuser-Busch”)自1974年起在同一市场上销售相同品牌——“BUDWEISER”的啤酒商品。尽管Anheuser-Busch公司提交商标申请在先,经法院判决,两家公司的商标注册日判定为同一天。

Budvar公司的注册商标自注册日起马上届满五年期限时,Anheuser-Busch公司引用其在先商标申请,请求宣告Budvar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效。英国上诉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何理解默认限制规则和禁止在相同指定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规则,作出初步裁定。

 

结论

欧洲法院首先确认,《欧洲联盟第一理事会关于协调各成员国商标立法的指令(第89/104/EEC号)》第9(1)条规定的“默许(acquiescence)”是欧盟法律概念。其含义为,默认方在其本可以提出质疑的情况下选择不采取行动。因此,如果在先商标权利人本没有任何立场对在后商标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欧盟第89/104/EEC号指令》第9条规定的因默许而受到的限制规则。

裁定进一步指出,上述条款规定的因默许而受到的限制的诉讼时效起算的四个要求是:首先,在后商标已经获得注册;其次,在后商标提出申请时为善意;再次,在后商标在其获得注册的成员国已经投入真实使用;最后,在先商标权人已经知晓在后商标的注册事实和真实使用的事实。

最后,《欧盟第89/104/EEC号指令》第4(1)(a)条关于禁止在相同指定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的规定,欧洲法院首先指明,在先判例已经明确,要求适用这一条款,无需证明存在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的风险。

尽管如此,欧洲法院认定,使用在后商标必须一直或可能对商标的核心功能——向消费者保证商品的来源地——造成损害。本案争议不符合这一要求,因为存在相同指定商品上长期、真实、并行使用两个相同商标的事实。

 

评述

尽管乍听之下不可思议,但禁止在相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并使用相同商标的规则,不能自动适用于所有情形。在诸如本案情况下,“BUDWEISER”商标在英国的特殊历史情况,可能使法院作出允许两项相同注册商标共存的决定。分析这类争议,应当对争议商标实际在市场上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不能仅从商标法律规定出发,而是需要同时考虑不正当竞争等情况。

 

参考

欧洲法院第C-482/09号裁定

 

【商标】禁止相同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的例外(C-482/09)

编译:刘丹,艾萨博睿法律顾问

来源:艾萨博睿(ELZABURU)知识产权

联络我们:beijing@elzaburu.es, 3107429780QQ, ELZABURU-BJ(微信)

【商标】禁止相同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的例外(C-4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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